鄭州一小區門口刷臉和刷卡設備都有
□頂端新聞·大河報記者寧田甜文圖
進出小區,眾所周知的是刷卡。然而,隨著高科技的發展,智能人臉識別系統也早已應用于小區的出入管理。“刷臉”進出小區早已不是什么新鮮事兒。
但鄭州卻因此出了一件新鮮事兒:小區上萬名業主都是刷臉進出,唯獨一位業主始終拒絕。他擔心個人隱私被泄露,拒不刷臉。為此,進出小區極不方便的他,只能靠蹭“臉”回家。兩年了,他一直強烈要求物業給出說法。
向“刷臉門禁”說No,回家之門卻難進
陳先生家住鄭州星城國際小區東苑。據陳先生反映,下班回家這么幸福開心的事兒,這兩年來,對于他來說,卻極其苦惱。
他因沒錄入小區施行的門禁系統(人臉識別系統),因此無法正常進出小區。平常回家都是蹭“人家臉”。有時需在門口等上半小時或一小時,等到其他居民刷臉開門,他才能跟著進小區。因經常出差,有時晚上12點以后到家,卻無人幫忙開門。為此,他的生活遭受極大不便。
陳先生稱,他之所以拒絕使用“刷臉門禁”,是因為擔心個人信息被泄露。他想讓物業給他一個說法,并向物業提出如果業主不愿意刷臉可否刷卡進出小區。
當陳先生找到小區物業討說法時,物業人員稱,該系統在裝之前面向全體業主進行了民意調查,少數服從多數,大多數業主是同意的。該小區從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刷臉門禁”以來,大家反映都很好,覺得小區更加安全且進出也方便了。這件事是目前為止,唯一一例反映這個情況的。
“不錄入個人人臉信息是業主應有的權利,我們也沒有說你必須錄。”物業人員稱。
星城國際小區東苑物業人員告訴本報記者,物業此前和該業主做過溝通,該業主要求刷卡進出。但因小區“刷臉門禁”系統已經做好,如果因為一個人更改也不太現實。為此,他們想讓該業主提供一下房產證、身份證復印件等資料,證明一下身份,這樣就可以讓他不用刷臉進出。
“我們接下來還會通過樓長跟他聯系溝通,看后續到底如何解決。其實,很多小區都是這樣做的,物業和每個人都簽的有保密協議,不可能去泄露業主信息。”物業人員稱。
有的排斥有的認可,各方看法不一
11月2日,記者進行了隨機走訪和打探發現,有的小區依然是傳統的管理模式,只能刷卡進出,而有的小區,刷臉刷卡都行,業主可自主選擇。
家住鄭州市管城區綠都瀾灣小區的業主徐先生就說,他們小區也有人臉識別門禁,妻子覺得刷臉方便,而他擔心刷臉有泄露隱私的隱患。因此,倆人分別刷卡刷臉進出。“我也勸媳婦了,不想讓她刷臉,她說沒關系。”徐先生笑稱。
上午8點多,記者來到鄭州市惠濟區逸品香山一期北門發現,人臉識別和刷卡設備均正常使用,有業主刷卡出去,也有業主刷臉進來。業主刷臉時,一騎電動車的業主將臉湊近人臉識別門禁屏幕一點,便驗證成功,很快進入小區。
而同樣一騎電動車帶著孩子的女士出去時,需從兜里掏出門禁卡刷卡。
二者唯一不同是,刷臉比刷卡更加方便快捷。
有的居民稱,他們小區如果安裝“刷臉門禁”,會直接拒絕。
而有的居民和物業則一致認為,高科技時代,智能刷臉門禁更方便快捷,且更有利于小區安全,沒理由對其進行排斥。
還有一種中立的聲音認為,人臉識別技術作為新興的身份認證手段,得到不少商家和單位的應用推廣。一方面,人們享受了技術帶來的便捷高效;另一方面,人臉識別的泛濫應用也給公民個人信息泄露埋下了安全隱患。
在小區門禁管理上,刷臉確實方便,但前提是不能強制要求居民,因為物業最終還是一個服務者,要多聽取和尊重業主意見建議以及業主選擇。因為人臉就像指紋一樣,它都屬于人的生物信息,一定要征得業主同意才行。自愿刷臉的刷臉,不愿意刷臉的也可以刷卡,這樣才更加靈活方便,避免引起矛盾。
曾有業主起訴物業勝訴
有關這一問題,2021年7月28日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個人信息相關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對經營場所濫用人臉識別技術以及小區“刷臉”進門等問題作出明確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曾公開表示,強制要求居民錄入人臉信息,并將人臉識別作為出入小區的唯一驗證方式,這種行為不符合“告知同意”原則,小區物業不能以智能化管理為由,侵害居民人格權益。
記者仔細查閱該《規定》發現,本規定所稱人臉信息屬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條規定的“生物識別信息”。
《規定》明確:“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臉識別作為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出入物業服務區域的唯一驗證方式,不同意的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請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驗證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記者搜索發現,今年7月,江蘇蘇州的張先生所在的大廈物業通知,稱門禁系統將改為人臉識別,要求業主辦理信息錄入,否則無法進小區。
張先生認為,刷臉存在隱私風險,多次溝通無果后,將物業公司訴至法院。法官根據相關法規明確,物業公司使用人臉信息應征得當事人同意,對于不同意的應提供替代性驗證方式。最終,物業公司為門禁系統增加了刷卡功能。
我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已實施若違法重則可追刑責
今年7月,最高法有關負責人曾介紹,近年來,一些經營者濫用人臉識別技術侵害自然人合法權益的事件頻發,引發社會公眾的普遍關注和擔憂。
最高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曾表示,有些知名門店使用“無感式”人臉識別技術在未經同意的情況下擅自采集消費者人臉信息,分析消費者的性別、年齡、心情等,進而采取不同營銷策略。上述行為嚴重損害自然人的人格權益,亟待進行規制。《規定》明確在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使用人臉識別技術進行人臉驗證、辨識或者分析,應當認定屬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權益的行為。
人臉信息屬于個人信息中的敏感個人信息。因敏感個人信息一旦泄露或非法使用,容易導致自然人的人格尊嚴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財產安全受到危害,故立法上對敏感個人信息的收集、使用等作了嚴格規定。
除《個人信息保護法》外,上文中《規定》第十條針對物業公司強制業主刷臉專門作出規定。業主不同意刷臉時,有權選擇刷門禁卡等其他合理途徑,物業公司強制業主刷臉的行為明顯涉嫌違法。本次事件中,刷臉并非業主出入小區所必需的方式。
對違法處理個人信息的法律責任,《個人信息保護法》規定了警告、罰款、行政拘留等不同情形下的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