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2021年10月22日22時38分許,張某(男,29歲)駕駛豫Q號重型特殊結構貨車,沿遂平縣西關大道由南向北行駛至西關大道月兒彎橋時,與段某某(男,23歲)駕駛的豫Q號小型轎車追尾相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
當事人張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后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之規定。
當事人張某負全部責任;當事人段某某無責任。
案例二:2021年10月22日19時32分許,王某某(男,33歲)駕駛豫Q號小型客車,沿遂平縣希望大道行駛至希望大道與西關大道路口時,與謝某某(男,28歲)駕駛的豫C號小型客車相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
當事人王某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之規定。
當事人王某某負同等責任;當事人謝某某負同等責任。
案例三:2021年10月22日12時38分許,陳某某(男,48歲)駕駛豫Q號小型普通客車,沿遂平縣希望大道由西向東行駛至希望大道與經一路交叉口處時,與周某某(男,22歲)駕駛的豫Q號小型普通客車相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
當事人陳某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后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一)前車正在左轉彎、掉頭、超車的;”之規定。
當事人陳某某負全部責任;當事人周某某無責任。
案例四:2021年10月17日07時33分許,卞某某(男,51歲)駕駛豫Q號輕型自卸貨車,沿遂平縣洙查路行駛至陽豐鄉朱屯村時,壓到路上的石子,后石子砸到白某某(男,48歲)駕駛的豫Q號小型普通客車,致豫Q號小型普通客車損壞的交通事故。
當事人卞某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之規定。
當事人卞某某負全部責任;當事人白某某無責任。
案例五:2021年10月16日22時30分許,李某(男,32歲)駕駛豫Q號小型客車,沿遂平縣建設路由東向西行駛至建設路見山酒店門前時,與鄭某某(男,20歲)駕駛的豫Q號小型客車相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
當事人李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之規定。
當事人李某負全部責任;當事人鄭某某無責任。
案例六:2021年10月12日15時54分許,許某某(男,21歲)駕駛豫Q號小型轎車,沿遂平縣遂周路由東向西行駛至遂周路與開源路交叉口變道時,與同方向行駛李某(男,32歲)駕駛豫Q號小型普通客車相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
當事人許某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之規定。
當事人許某某負全部責任;當事人李某無責任。
案例七:2021年10月10日17時34分許,李某某(女,32歲)駕駛豫Q號小型轎車,在遂平縣嵖岈山路月兒灣酒店前進出道路時,與李某(女,12歲)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相撞,造成李某某、電動自行車乘車人李某受傷及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
當事人李某某的行為違反了《河南省交通道路安全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車輛進出道路,應當讓道路內的行人和正常行駛的車輛優先通行。”之規定。
當事人李某某負全部責任;當事人李某無責任。
案例八:2021年10月10日16時31分許,湯某某(男,45歲)駕駛豫Q號輕型普通貨車,沿遂平至石寨鋪公路行駛至石寨鋪鎮北街時,車門撞到行人別某(女,50歲),造成別某受傷的交通事故。
當事人湯某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之規定。
當事人湯某某負全部責任;當事人別某無責任。
案例九:2021年10月10日10時10分許,李某(男,33歲)駕駛豫Q號小型客車,沿遂平縣建設路行駛至見山酒店門前時,與谷某某(女,52歲)駕駛的豫Q號小型客車相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
當事人李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一)前車正在左轉彎、掉頭、超車的;”之規定。
當事人李某負全部責任;當事人谷某某無責任。
案例十:2021年10月04日22時15分許,王某某(男,21歲)駕駛豫Q號小型普通客車,沿遂平縣建設路由北向南行駛至建設路夜鶯路口時,在上路時與馬某某(男,37歲)駕駛的豫Q號小型客車相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
當事人王某某的行為違反了《河南省交通道路安全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車輛進出道路,應當讓道路內的行人和正常行駛的車輛優先通行。”之規定。
當事人王某某負全部責任;當事人馬某某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