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昆明2月5日電(記者何春好)官司打贏了,被告卻把財產轉移了,失聯了,哭窮了,總之拒不支付,怎么辦?被告的錢明明剛過手,卻拒不配合法院執行判決的第三人有何責任?法院執行局法官、民警辦案有問題,找誰說?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三庭庭長李云鋼和執行局副局長鄒序金結合法律與案例,給出了幾條在案件審判期間和判決生效之后,都能提高執行成功率、懲治“老賴”的經驗之談。
別忘了“討錢”的主體仍是自己
2014年,官渡區法院執行局共受理執行案件1899件,執結率超過91%,在該院重視的追索勞動報酬、撫養費、醫療損害賠償等民生案件中,鄒序金發現申請執行人通常有兩大“誤區”。
“很多人認為案件移交執行局之后自己便‘不能管’,或者認為案子有法官辦自己‘不用管’,這都是錯誤的認識。”鄒序金說。
據介紹,當事人本身最有權利依法維護自身利益,案件在執行過程中,申請人不僅可以直接參與,而且如果能積極配合執行法官,提供關鍵線索,往往能事半功倍。
在官渡區法院判決的一起租賃合同糾紛案中,被告人行蹤難以掌握。2014年5月20日,該案原告意外發現被告正在一家酒店參加婚禮,立刻報警并通知法院執行法官,在公安民警和法警的配合下,當天該案的20萬元款項依法執行到位。在另一起勞動合同糾紛案中,該案三名原告發現被執行人有一處登記在他人名下的房產,官渡區法院經審查依法查封了該房屋。7天后,被執行人主動向三人支付了拖欠的工資。
“執行法官只能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手段進行辦案,而申請人通常更了解‘老賴’,熟悉他們的生活和圈子,往往能成為完成追索的關鍵。”鄒序金說。
對己方有利的法律程序要積極申請
為做好民生案件的審理,官渡區法院成立了民事審判第三庭辦理勞動爭議、勞務合同、雇員受損等案件,該庭庭長李云鋼介紹,在案件審理期間通過申請相應權利也能提高判決執行率。
“‘訴前保全’和‘訴訟保全’可以在訴訟前和訴訟中查封相應款項,是為了防止對方隱匿或轉移財產的有效措施。”李云鋼說。
2014年6月24日,一起勞務合同糾紛案件判決生效,執行款項為100萬余元。由于該案訴訟階段原告提出申請訴訟保全并提供擔保,法院經審理后依法凍結了被告140萬元工程款。該案判決生效之后,因被告未按期履行,凍結款項順利用于強制執行。“無論在訴前或訴訟中,雙方都有權利申請保全。”李云鋼強調。
“法院執行的前提是由申請人提出申請,這個期限一般是2年。”鄒序金說。申請法院執行的最快期限有兩種:第一是判決書生效后對方未在裁定的期限內履行,申請人便可提出執行申請;第二種是判決生效后立即執行,申請人可立刻申請。
法官如果執行不力也可以監督
為了做好涉及特殊主體的“骨頭案件”,官渡區法院與區檢察院簽署了《執行檢察監督協議》,檢察機關不僅對法院的執行工作予以監督,還能配合法院對涉案的特殊執行主體進行監督。
“即便沒有協議約束,檢察機關也有對執行工作監督的權力,新聞媒體等社會監督也可以發揮作用。”鄒序金說,執行過程中,與涉案款項有關的人員叫做“協助義務人”,如果不配合甚至阻撓執行工作,也將承擔法律責任。
在一起民間借貸案中,官渡區一名村民小組長便因不協助執行而接受了處罰。2014年9月,法院依法裁定某村民小組協助執行被告的分紅款8萬元,但村民小組長付某某仍然擅自將款項支付給被告。11月,法院依法對付某某處以罰款5000元的司法處罰并責令其限期追回款項,由于付某某無法追回該款,最終自行繳納了8萬元。
此外,如果被執行人確實無力執行,而申請人是社會弱勢群體,生活難以維持,申請人可以申請司法執行救助,獲得適當補助。2014年,官渡區法院辦理救助案件20余件,救助金額10余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