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遂平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為了維持生活開支一月之內盜竊電動車八次,最終法院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個月,并處罰金10000元。
被告人李某,初中肄業,2006年11月6日因犯故意傷害罪被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刑滿釋放后仍屢教不改。2014年8月20日晚7時許,被告人李某攜帶活動扳手、起子、鉗子等作案工具到遂平縣城,將劉某停放在“鳳凰城”小區旁邊的黑色踏板樣式“澳柯瑪”牌順風電動車盜走。經鑒定,價值2376元。
2014年8月24日下午3時許,被告人李某攜帶工具將張某停放在遂平縣民安路西段“民安”煙酒副食店西側的“雅迪”牌神光電動車盜走。經鑒定,價值576元。
2014年8月26日上午8時許,被告人李某攜帶作案工具將魏某停放在遂平縣“鳳凰城”小區的炫紅色“塞克”牌電動車盜走。經鑒定,價值1566元。
2014年9月6日上午10時許,被告人李某將秦某停放在遂平縣建設路“法姬娜”步行街的銀色“鳳凰鳥”牌電動車盜走經鑒定,價值3164元。
2014年9月11日12時許,被告人李某將江某停放在遂平107國道與民安路交叉口東處的白色“雅迪”電動車盜走。經鑒定,價值2364元。
2014年9月10日上午9時許,被告人李某將宋某停放在遂平縣“天中麗景”小區的“塞克”牌電動車盜走。經鑒定,價值2506元。
2014年8月19日中午,被告人李某將廖某停放在駐馬店市驛城區南海路與中華路東北角營宿樓后院內“順風鳥”牌電動車盜走。經鑒定,價值1023元。
2014年8月25日左右一天中午,被告人李某將趙某停放在駐馬店市中華路東段水利局家屬院一輛“新蕾”牌電動車盜走。經鑒定,價值967元。
?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價值14542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遂根據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實、情節、危害后果及認罪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