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家庭成員之間的關愛和包容為和諧社會注入朝氣與活力。作為夫妻,不僅需要情感和信賴,更應承擔起作為配偶的義務,持有一顆患難與共的決心和責任心,而不是“大難當頭各自飛”。
身邊的事兒
原告魏某經人介紹結識了李某,兩人登記結婚十余載后,魏某卻以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以及被告經常對其實施家庭暴力為由,一紙訴狀將李某告上法庭。
原告魏某訴稱,自從她嫁給李某后,兩人就經常為生活瑣事吵架,但為了兩個孩子,魏某一直忍讓,而被告李某從未轉變態度,經常無故對她實施家庭暴力。2015年8月,魏某曾向確山縣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李某離婚,后因證據不足被法院駁回訴訟請求。時隔將近一年,魏某再次起訴要求離婚。
而被告李某辯稱,魏某所說的情況不切合實際,二人感情尚好,不同意離婚。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李某常年在外打工供養家庭,2011年因病導致偏癱,生活上仍需他人照顧。原告魏某在給被告治療一段時間后便外出打工,將被告留在家中與其分居生活。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
結果
確山縣法院經審理,不予支持原告的離婚請求。
法理解析
法院審理后認為,我國《婚姻法》第二十條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所謂“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是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在生活上互相照應,在經濟上互相供養,在日常生活上互相扶助,在精神上互相支持的義務。
該案中,被告目前身患疾病,需要原告給予生活上的照顧、經濟上的幫助和情感上的呵護,且原告所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