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貪玩,13歲的“熊孩子”小明從高速天橋上拋下瀝青石塊,致60多歲的老人無辜殞命。于是,老人的家屬將小明及其父母,以及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最終法院會作出怎樣的判決呢?
身邊的事兒
2014年6月1日上午,洛陽市60多歲的陳某與親戚4人一行,從洛陽駕車前往安陽為侄子提親。當驅(qū)車行至長濟高速62公里處(延津縣境內(nèi))時,一塊瀝青石塊從高速的天橋上落下,砸在了陳某所乘坐的車上,擊穿擋風玻璃,并擊中了坐在副駕駛位置上的陳某,造成其脾臟破裂當場死亡。
天橋上怎么會有石塊落下呢?石塊是誰扔的呢?經(jīng)過延津縣公安局民警的偵查,最終找到了“高空拋物”的肇事者。原來,竟是一名13歲的貪玩男孩朱小明(化名)。于是,陳某的家屬就將小明及其監(jiān)護人朱某、徐某和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索賠相關費用50余萬元。
結(jié)果
延津縣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判決小明的父母朱某、徐某賠償原告家屬各項損失共計212559.78元。
法理解說
法院審理后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quán)。侵害公民身體造成死亡的,對于受害人因死亡產(chǎn)生的各項費用,包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失費、修車費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等其他合理費用,侵害人應當予以賠償。
本案中,經(jīng)公安機關偵查,受害人陳某死亡系由小明從高速天橋上扔下一塊瀝青石塊砸穿車輛擋風玻璃擊中胸腹部所致。根據(jù)《侵權(quán)責任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jiān)護人承擔侵權(quán)責任”。因被告小明未滿14周歲,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由其監(jiān)護人朱某、徐某承擔侵權(quán)責任。事發(fā)時天橋護欄高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發(fā)布的《公路交通安全設施設計規(guī)范》關于設置橋梁護網(wǎng)高度的規(guī)定,被告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對此次事故的發(fā)生并無過錯,原告要求被告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法院不予支持。法院綜合各項證據(jù),遂依法作出以上判決。
編者的話
花甲老人無辜殞命,“熊孩子”的父母為其禍事“埋單”,此起“熊孩子”拋物致人死亡的事件值得深思。“熊孩子”之所以會過度調(diào)皮甚至做出一些破壞性的事情,并不能只歸咎于孩子自身。對此,家庭、學校和社會都有責任。家長應教育孩子從小就樹立規(guī)則意識,學校應加強學生的安全教育,社會應完善各類安全設施及管理制度。當三者形成合力,多方位對“熊孩子”進行引導、教育和監(jiān)管,也許類似的慘劇就不會發(fā)生了。
(記者穆黎明通訊員侯成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