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規定委托收費停車場不得向車主收取停車費
?新鄉一輛貨車在商丘境內發生事故,事故車輛按要求存放在商丘的停車場。一年后,車主竟被告知要交4.8萬才能提車。“天價”停車費讓車主感到十分氣憤。
□東方今報記者 倪政偉 見習記者 李文學/文圖
事故車輛停397天
停車場要價4.8萬元
據車主趙新勝介紹,他是新鄉市延津縣人,有幾輛半掛貨車,靠運輸為生。去年2月,他名下的一輛大貨車途經310國道商丘段發生事故,隨后按交警要求,車被停到商丘京隴停車場。
今年4月,事故處理完畢。趙新勝到停車場提車,卻被告知要交4.8萬元的停車費。
趙新勝沒有辦法,只好找商丘市交警支隊事故處理大隊民警反映。
交警部門稱管不了,讓趙新勝去找停車場。后來,經熟人說情,趙新勝最終交給停車場2萬元,才將車提走。
據趙新勝介紹,商丘京隴停車場人員這樣計算停車費,他的貨車在停車場停了397天,每天120元停車費,加上200元挪車費,一共4.8萬元。
交警指定停車場
發改委稱無停車場信息
記者見到了趙新勝交錢后拿到的收據。上面寫的收費單位卻并非“京隴停車場”,而是“天資汽車維修站”。
4月15日上午,記者來到商丘京隴停車場,停車場李姓負責人稱,他們是私營化的停車場,宣傳部門曾告訴他,如果媒體要來此采訪,需要相關介紹信。
記者從工商部門獲悉,該停車場屬性為個體工商戶,在2007年注冊,注冊負責人名為張克岐。
4月15日下午,商丘市交警支隊事故處理大隊一名副大隊長告訴記者,停車場收費情況與事故處理大隊無關,車主可以與停車場協商。目前,商丘只有京隴停車場符合條件,它也是事故處理大隊唯一合作的停車場。
這名副大隊長介紹說,交警部門只管事故車的停放地點和安全情況,不問收費情況。當天下午,記者從商丘市發改委獲悉,并無該停車場備案信息。
保管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可申請行政復議
記者查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發現第二十六條規定,對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查封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轉移、處置。因查封、扣押發生的保管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河南省發改委印發的《河南省機動車存放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由行政執法部門委托收費停車場對行政執法扣押車輛進行拖移、看管的,不得向車主或駕駛人收取拖車費、停車看管費。
河南日誠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耿嶺喜告訴記者,國家已經出臺《行政強制法》,就應當依法辦事。即使是常規性質下的停車,無論是4.8萬元還是2萬元,這樣的費用都是很高的。耿嶺喜建議,車主可向公安部門申請行政復議,同時向物價部門進行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