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王付栓 通訊員 胡學朋
楊 芳 制圖
3月14日上午,在開庭審理原告鄧某與被告王某離婚糾紛一案前,社旗縣人民法院法官宋興林、丁新恒,將人身安全保護令裁定書送達給申請人鄧某,并及時將裁定書送到被申請人王某及其住所地的派出所、居委會、婦聯(lián)等相關部門。這是《反家庭暴力法》實施后,該院發(fā)出的首例反家暴“人身安全保護令”。
鄧某訴稱,她和王某于2008年2月22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婚后感情一般,雙方經常生氣吵架。2012年,她外出打工至今,雙方互不聯(lián)系,長期分居,夫妻關系早已名存實亡。
2016年1月6日,鄧某起訴離婚。在等待開庭期間,她前往王某處看望女兒,不料遭到王某的拳打腳踢,經報警后才被制止。鄧某的傷情經社旗縣某醫(yī)院診斷,為頭外傷綜合征、右側第7肋骨骨折、腰部等軟組織損傷。
在等待離婚案件審理過程中,鄧某擔心王某再次辱罵、威脅、毆打自己,于是向社旗縣法院提出了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
法官在接到鄧某的申請后,立即按法定程序對該申請進行了立案審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的規(guī)定,作出裁定:禁止王某毆打、威脅、辱罵鄧某;本裁定自送達之日起15天內有效。
3月1日,我國首部反家庭暴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實施,首次建立了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在保護令有效期內,被申請人違反保護令禁止事項,繼續(xù)對申請人及其家人實施家庭暴力,如果行為構成犯罪,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如果行為不構成犯罪,那么法院給予訓誡,或根據情節(jié)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④3
(南陽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