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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打架 駐馬店的后花園亂了

編輯: 時間:7/30/2015 5:12:29 PM 瀏覽:2055

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打架 駐馬店的后花園亂了

 桃木山前的這片油菜地,曾是拜臺林區的護林房所在地,護林房被村民拆毀了。

統籌李敬欣 執行特派記者劉啟路 李釗文圖

  開欄的話

  管住法律法規讓它不再任性

  3月8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將召開第二次全體會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李建國作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修改的說明。兩會至此進入“立法法時間”,長達7天半。

  立法法是一部重要的憲法性法律,是一部管法的法,是“將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的法。表面看立法法是給立法、執法、司法人員量身定制,實則關乎著我們每個人的切身利益。

  稅收法定,今后再開征新稅、確定稅率、增加稅種,都要通過人大立法;限購、限行、限貸等減損公民權利的行為,也不得再任性……這些都關乎立法法。

  為了幫助大家學法、知法、懂法,用法來維護個人合法權益,本報從今天推出“立法法修正”系列報道。

  [一個案例]

  駐馬店的“后花園”這些年里亂了套

  樂山被稱為“駐馬店人的后花園”。“后花園”很大,方圓68平方公里。1957年,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在這里成立了確山縣國有樂山林場,下轄5個營林區,面積10萬多畝,周邊與確山縣的瓦崗鄉、三里河鄉和驛城區的朱古洞鄉、胡廟鄉的24個行政村接壤。

  入山的第一個小山村,便是拜臺林區。“以前,這里到處是幾摟粗的大樹,遮天蔽日,鳥語花香。這幾年,這里的大樹快被偷樹的伐光了。”拜臺林區的護林員說,拜臺林區的林權證被法院判決撤銷了。沒了證,與村民有爭議的大片林地沒法管,一管就發生沖突。

  樂山林場黨支部書記曹永剛說,法院判決撤銷拜臺林區29000多畝的林權證,還有北泉林區16000多畝的林權證,現在山上45000多畝林地成了“黑孩兒”。

  占地補償起糾紛翻騰出陳年老賬

  法院為啥要判決撤銷樂山林場的這兩個林權證?駐馬店市政府法制辦、駐馬店市林業局人員介紹了事情原委。

  2006年,駐馬店市古城電廠在拜臺林區內吳樓行政村里劉莊自然村建儲灰場,因補償分配引出林權糾紛。經駐馬店市政府行政復議和在駐馬店法院行政訴訟,駐馬店市兩級法院都判決撤銷拜臺林區的林權證。

  1957年樂山林場建場時,河南省林業廳林業調查測繪隊繪制的樂山林場平面示意圖(樂山林場原始設計圖紙配套參考圖)上,在劉莊附近畫有一個小虛線圈,上標“未被爭的地方”字樣。

  法院認為,確山縣政府給樂山林場頒發的國林證第5號拜臺林區林權證,范圍內有吳樓村委集體所有林地,縣政府將集體林地也定為國有林地,屬實事不清,證據不足。另外,吳樓村委與樂山林場存在著有林地權屬爭議。確山縣政府給樂山林場頒發了林權證,違背了有關法律政策,依法撤銷了拜臺林區林權證。

  行政區劃調整后多方搶奪“沒娘的孩”

  曹永剛介紹,2002年以前,樂山林場和周邊村民一直都是相安無事。2002年,駐馬店行政區劃調整,確山縣樂山林場內的朱古洞鄉、胡廟鄉,劃歸駐馬店市驛城區,樂山林場和周邊村民開始出現爭執。

  “人都是驛城區的了,山咋還是確山縣管?俺村民想不通!”在拜臺,村民氣憤地說。

  因為這個緣由,朱古洞鄉的前莊村、柴坡村村民和胡廟鄉的吳樓村部分村民開始搶占國有林地,與林場發生糾紛。

  2004年6月到2008年的3月,整個拜臺林區護林員被驅趕離開,特別是2006年林權證被撤銷后,盜伐、哄搶林木猖獗,致使拜臺林區29000畝國有林地資源遭到嚴重破壞。

  曹永剛說,這種林場與山民之間的糾紛后來演變成確山縣和驛城區之間的地域之爭,兩縣區黨政主要領導不僅直接過問甚至親自參與,駐馬店市政府領導多次組織召開協調會都無果。

  [一個僵局]

  確權依據起沖突“官司”打到國務院

  林地權屬爭議咋處理?

  1《河南省林地保護管理條例》:以經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原設計任務書或者圖紙為準

  2《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設計書及附圖是參考依據

  3國務院法制辦:國有林業事業企業單位總體設計書所確定的經營管理范圍及附圖可作處理林權爭議的依據

  撤銷了拜臺林區29000多畝的林權證,但是法院并沒有確定這林地到底是誰的權屬。

  樂山林場認為,權屬爭議是省林業調查隊繪制的樂山林場平面示意圖上標明的“未被爭的地方”,這一點頂多500畝。原省林業廳林業調查設計隊1957年負責規劃、設計樂山林場的分隊隊長及部分工作人員證實,“未被爭的地方”指的是林場范圍內居住農民的耕地及宅基地。除此一塊,政府應該給其他林地確權,因此多次向政府提出確權申請。

  駐馬店市政府在確權時遇到了問題——涉及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在處理林權爭議法律適用依據上存在規定“不一致”的地方。

  1999年7月1日施行的《河南省林地保護管理條例》規定,林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發生爭議,處理國有林地與集體林地所有權爭議,以經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原設計任務書或者圖紙為準。而林業部1996年9月26日林業部部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的《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規定,設計書及附圖是參考依據。

  處理林權爭議依據之間的規定不同,于是駐馬店市政府、河南省政府法制辦一級一級請示,一直請示到國務院法制辦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

  國務院法制辦2011年6月29日答復,尚未取得林權證,又不具有其他合法有效憑證的,國有林業事業企業單位設立時,該單位的總體設計書所確定的經營管理范圍及附圖,可以作為處理林權爭議的依據。

  但由于種種原因,4年過去了,仍沒有確權。

  [一個期盼]

  陳澤民代表:

  規章法律效力低于地方性法規就無需再提請國務院拿意見

  陳澤民代表參加了去年12月份召開的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對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審議稿)進行了審議和研讀。

  陳澤民說,根據立法法規定,憲法法律效力最高,其次依次是法律、行政行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林業部的《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是一個規章,其效力低于地方性法規,就應直接以地方法規為準。

  但是立法法還規定,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既然規定了規章的法律效力低于地方性法規,就無需再提請國務院拿意見了。時間就是效益,企業真的拖不起。”陳澤民希望在這次修改時,能夠直接對此予以明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