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 張 錕)近日,記者從市旅游局獲悉,我國首部旅游行業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將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將針對旅游市場秩序混亂等問題進行規范。
據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以下簡稱《旅游法》)經
這部《旅游法》,對于當下最受關注的“零負團費”、景區門票隨意漲價等問題都作出了詳細規定。
旅行社不得指定購物場所。針對屢禁不止的“零負團費”旅游,《旅游法》規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旅行社組織、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同時規定,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導游和領隊不得擅自變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務活動,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費,不得誘導、欺騙、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購物或者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
嚴控價格上漲及旅游者數量。《旅游法》規定,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的門票以及景區內的游覽場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費項目,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嚴格控制價格上漲。擬收費或者提高價格的,應當舉行聽證會。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不得通過增加另行收費項目等方式變相漲價;另行收費項目已收回投資成本的,應當相應降低價格或者取消收費。景區提高門票價格應當提前6個月公布。景區接待旅游者不得超過景區主管部門核定的最大承載量,旅游者數量可能達到最大承載量時,景區應當提前公告,并和當地政府及時采取疏導、分流等措施。
旅行社導致游客滯留要賠償。《旅游法》規定,旅行社不履行包價旅游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依法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同時規定,旅行社具備履行條件,經旅游者要求仍拒絕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滯留等嚴重后果的,旅游者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費用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賠償金。
為全面宣傳貫徹《旅游法》,以賽促學,在社會各界掀起《旅游法》學習高潮,使《旅游法》知識真正深入人心,近日市旅游局積極組織全市旅游行政機關、直屬單位干部職工,旅行社經營管理人員、導游、領隊人員,酒店、景區管理人員認真參加河南省《旅游法》知識競賽活動。另外,市旅游局還組織旅游經營單位開展旅游法、誠信旅游活動等廣場宣傳活動,通過發放宣傳單、現場解答市民旅游咨詢、提示假期旅游注意事項等方式,讓更多的社會大眾知曉新法,懂得依法維護權益、了解出游安全等方面的知識。
實施《旅游法》關鍵在加強監管
張 錕
醞釀多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以下簡稱《旅游法》)將在
對于保護游客權益,規范旅游行業,促進旅游經濟健康發展而言,《旅游法》的出臺無疑是福音、是大好事。《旅游法》對相關旅游行為、對旅行社的一些不規則操作行為和導游的相關行為進行了明確規定,在嚴格執行之下,強制購物等隱性收入將會消失。
人們生活水平提高后,旅游由奢侈消費漸漸轉化成了生活必需消費。因此,加強對旅行社等旅游機構的管理,就成為規范旅游業的重中之重。隨著《旅游法》的實施,相關管理者與執法者有必要做好兩個方面的工作:一是嚴把導游資質關,完善導游的準入制度,進行相關考核與評價管理,規范導游行為,嚴厲打擊野導游等;二是要做好旅行社管理工作,防止旅行社提高旅游線路價格,以保證收入和利潤,引導旅行社切實提高服務水平、旅游質量和行業聲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