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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5日起施行!駐馬店市人民政府最新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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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駐馬店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2024年9月3日駐馬店市人民政府令第5號公布自2024年10月15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改善人居環境,促進生態文明建設,保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駐馬店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縣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區以及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內的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分類收集與運輸、分類處置、資源化利用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棄物,以及法律、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棄物。

工業固體廢物、建筑垃圾、農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處理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建立健全涵蓋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的城市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工作機制,定期研究解決垃圾分類管理工作中的問題,統籌推進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市中心城區生活垃圾分類經費按原有政策執行。

市人民政府設立的開發區管理機構負責轄區內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做好轄區內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的有關管理工作,協調解決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和分類處理過程中的具體問題,督促、指導居(村)民委員會開展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第四條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生活垃圾的分類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部門負責督促住宅小區物業服務企業按照責任分工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相關工作。

生態環境管理部門負責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后集中收集的屬于危險廢物的有害垃圾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以及城市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設施、終端處理設施等場所的污染物排放執法監測工作。

商務部門負責實施再生資源回收產業政策、回收標準,建立重點企業聯系制度。

供銷部門負責指導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合理布局再生資源回收網點,推動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系統和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系統的融合,配合城市管理和商務部門對可回收物的回收進行監督管理。

自然資源和規劃、機關事務、教育、衛生健康、發展和改革、財政、交通運輸、文化廣電和旅游、郵政等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城市生活垃圾減量與分類的宣傳教育,倡導低碳綠色生活方式。

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減量和分類宣傳教育計劃,會同相關部門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教育和培訓活動。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志愿者組織、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應當發揮各自優勢,組織開展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推動公眾參與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報刊、廣播、電視和網絡等媒體應當開展城市生活垃圾減量與分類的公益宣傳,普及生活垃圾減量與分類知識,發揮宣傳和輿論監督作用。

單位、家庭和個人應當遵守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履行城市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的義務,承擔生活垃圾產生者責任。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帶頭開展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發揮示范引導作用。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按要求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落實工作,將城市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納入居民公約、村規民約,動員、指導、督促居民、村民開展城市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工作。

第六條支持運用科技手段,逐步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以及管理運行的智能化水平。

鼓勵城市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處理等方面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裝備的研發、引進和應用。

第七條市、縣、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門,結合本行政區域人口數量和布局、地域范圍、城市生活垃圾構成等因素,明確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目標,編制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和處理設施發展規劃。

第八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和處理設施發展規劃,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處理設施年度建設計劃并組織實施,做好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相適應的集中投放點、分類轉運站、分揀中心、裝修及大件垃圾處理、有害垃圾處理、餐廚垃圾處理和其他垃圾處理等設施的建設工作。

發展和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應當將單獨建設的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處理設施年度建設計劃所需資金和土地,分別納入年度投資計劃和土地供應計劃。

第九條城鄉生活垃圾處理專項規劃確定的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處理設施用地,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其用途。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遷移、改建、關閉、閑置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處理設施或者改變其用途。

第十條城市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的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標準、技術規范。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標準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應當包括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的用地平面圖并標明用地面積、位置和功能。

配套建設的城市生活垃圾分類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已有的城市生活垃圾分類設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類標準和規范的,縣、區人民政府可以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具備條件的企業負責城市生活垃圾投放點的改造或者組織相關部門按照規定進行改造。

第十一條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轉運、處理設施的建設應當堅持布局科學合理、嚴守生態保護紅線、兼顧區域統籌的原則,符合有關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標準,采取密閉、防臭、防滲、防噪聲、防遺撒,以及滲濾液和飛灰處理等污染防控措施。建設城市生活垃圾轉運、處理設施,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確定環境保護措施;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批前,建設單位應當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并公示環境影響評價結論。

第十二條城市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標準進行分類:

(一)可回收物,主要包括紙張、塑料、金屬、玻璃制品、織物等適宜回收、可循環利用的生活廢棄物;

(二)有害垃圾,主要包括電池、燈管、藥品、殺蟲劑、溫度計、油漆及其容器等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生活廢棄物;

(三)廚余垃圾,主要包括家庭廚余垃圾、餐廚垃圾和其他廚余垃圾等易腐爛的、含有機質的生活廢棄物;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廢棄物。

國家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標準調整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市人民政府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門按照要求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貯存、運輸和處理設施、場所建設管理規范,發布生活垃圾分類指導目錄,加強監督管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生活垃圾分類標準,統一規范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其他垃圾等垃圾收集容器的圖文標識、顏色等。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設置的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不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應當結合自然更新分批改造、更換。

第十四條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區制度,各類責任區的管理責任按照下列規定確定,并予以公示:

(一)聘請物業服務企業的住宅小區,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實行自我管理的住宅小區,由業主委員會負責;未聘請物業服務企業且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住宅小區,由居(村)民委員會負責;

(二)辦公建筑、商場、各類市場、住宿、餐飲等營業場所,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三)車站、停車場、公交車始末站點及其管理范圍,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四)鐵路、公路、城市道路、隧道、地下通道以及河道、湖泊等水域,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五)公園、廣場、旅游景點、公共文化設施、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六)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由施工單位負責,尚未開工的建設工程用地由建設單位負責;

(七)機關、團體、部隊、學校、醫院以及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管理區域,由本單位負責。

按照前款規定無法確定管理責任,或者有關單位對確定管理責任有異議的,由有關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協商確定;協商達不成一致意見的,由共同上一級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門確定。

按照本條規定確定承擔管理責任的單位為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主體,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責任區內公示。

第十五條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主體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一)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日常管理制度;

(二)開展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引導、監督單位和個人實施生活垃圾分類;

(三)引導單位和個人進行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對不按要求投放的行為予以勸阻;

(四)將分類投放的城市生活垃圾移交給符合規定的收集、運輸單位;

(五)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管理臺賬,按照規定及時報送相關數據;

(六)對廢舊家具、廢舊電器等大件垃圾,管理責任主體應當提供堆積場所,并設置標志、圍擋等設施。

管理責任主體按照規定履行管理職責,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轄區內管理責任主體履行管理責任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六條城市生活垃圾實行定時定點分類集中投放,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時段、地點,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收集場所。

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可回收物應當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預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回收;

(二)有害垃圾應當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送至有害垃圾回收點,易碎和含有液體的有害垃圾應當在采取防止破損或者滲漏的措施后投放;

(三)廚余垃圾應當投放至廚余垃圾收集容器,不得混入廢餐具、包裝袋等不利于后期處理的雜質;

(四)其他垃圾應當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體積大、整體性強或者需要拆分再處理的家具、家電等大件垃圾,可以預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單位回收,或者投放至指定的回收點。

禁止將生活垃圾隨意傾倒、拋撒、焚燒或者堆放;禁止將工業固體廢物、建筑垃圾、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動物尸體以及園林綠化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

第十七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激勵政策,搭建公眾參與平臺,鼓勵通過示范引導、現金補貼、積分兌換、換取實物、購物券等方式,引導單位和個人參與城市生活垃圾源頭減量與分類投放工作。

鼓勵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者開展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宣傳示范活動。

鼓勵相關行業協會將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納入行業自律規范。

第十八條城市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禁止垃圾分類投放后混合收集、運輸和處理。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理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取得許可證。

縣、區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管理制度,組織對廚余垃圾、其他垃圾實行每日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對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實行預約或者定期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市中心城區餐廚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理由市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門負責。

縣、區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門可以通過公開競爭方式,選擇具備條件的企業負責城市生活垃圾的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理。

第十九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可回收物、廚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等運輸工具實行統一標識管理,具體辦法由市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市公安、交通、商務、環保、供銷等有關部門應當協同促進分類運輸車輛統一標識的落實,并提供運輸方便。

第二十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合理規劃布局再生資源回收站點,積極推進再生資源回收網點、集中分揀中心和交易市場建設,實現再生資源回收網絡和生活垃圾分類網絡的融合。完善再生資源回收政策和標準,制定低價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的優惠政策和激勵措施,鼓勵企業參與低價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

鼓勵生產者、銷售者通過自主回收、聯合回收或者委托回收等模式,提高廢棄產品和包裝物的回收再利用率。

鼓勵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建立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信息化平臺,在住宅小區、商場、超市等場所設置便民回收點,采用以舊換新、設置智能回收機、網絡購物送貨回收包裝物等方式回收再生資源,增強可回收物投放、交售的便捷性。

第二十一條從城市生活垃圾中分類并集中收集的有害垃圾,屬于危險廢物的,應當按照危險廢物管理。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設符合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要求的有害垃圾貯存點,暫存收集到的有害垃圾,并使用專業運輸車輛運至有相應資質的危險廢物處置單位。

第二十二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監督管理制度,將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實施情況納入綜合考核體系。

市、縣、區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門負責對生活垃圾分類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可以委托第三方開展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情況評估。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日常巡查,引導、督促單位和個人做好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發現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應當予以勸告、制止。

第二十三條負有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監督職責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建立和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監督檢查制度,綜合運用日常巡查、隨機抽查和遠程監控等措施,加強對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義務人、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和從事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的單位和個人的相關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并嚴格執法。

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會同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發展和改革、農業農村、市場監管、商務等部門和有關行政執法機關,對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開展聯合執法檢查。

第二十四條行政機關、事業單位應當指導和督促本單位、本系統、本行業積極開展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定期對本單位、本系統、本行業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第二十五條市、縣、區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門應當將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納入智慧化城市運行管理服務平臺,建立和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全流程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并逐步實現與再生資源回收、生態環境等部門監管信息系統的互聯互通。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2024年10月15日起施行。

來源:掌上駐馬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