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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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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32號

  《河南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已經河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于2024年5月30日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5月31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人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培養擔當民族復興大任的時代新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保護未成年人,應當堅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則,依法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等權利。

  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應當堅持黨委領導、政府主導、部門聯動、家庭和學校盡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

  本條例所稱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

  第三條 保護未成年人,是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以及其他成年人的共同責任。

  國家機關、社會、學校和家庭應當教育和幫助未成年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增強自我保護的意識和能力。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和加強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負責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制定和實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規劃和年度計劃,相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發現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情形,都有權勸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國家機關、村(居)民委員會、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臨其他危險情形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關部門報告。

  公安、民政、教育等有關部門接到涉及未成年人的檢舉、控告或者報告,應當依法及時受理、處置,屬于其他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依法做好轉介、跟進工作,接受轉介的部門應當妥善處置,不得推諉。涉及多個部門職責的,由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指定牽頭單位會同其他部門共同處置,處置結果應當以適當方式告知相關單位和人員。

  第七條 對在未成年人保護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家庭保護

  第八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承擔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教育的主體責任,學習家庭教育知識,接受家庭教育指導,掌握科學的家庭教育和監護方法,樹立和傳承優良家風,創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環境。

  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員應當協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撫養、教育和保護未成年人。

  第九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履行下列監護職責:

  (一)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學習、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二)關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狀況和情感需求,教導其珍愛生命,并對進入青春期的未成年人進行青春期教育;

  (三)教育和引導未成年人遵紀守法、勤儉節約,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四)對未成年人進行健康上網和防火災、防溺水、防詐騙、防性侵害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幫助未成年人掌握安全知識和技能,提高未成年人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保障適齡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

  (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娛樂和體育鍛煉的時間,引導未成年人養成良好生活習慣,促進身心健康發展;

  (七)妥善管理和保護未成年人的財產;

  (八)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九)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和違法犯罪行為,并進行合理管教;

  (十)其他應當履行的監護職責。

  第十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虐待、遺棄、非法送養未成年人或者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

  (二)放任、教唆、脅迫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

  (三)放任、唆使、強迫未成年人參與邪教、迷信活動或者接受恐怖主義、分裂主義、極端主義等侵害;

  (四)放任、唆使、強迫未成年人文身、吸煙(含電子煙)、飲酒、賭博、流浪乞討或者欺凌他人;

  (五)放任、教唆未成年人進行危害身心健康的表演活動,強迫未成年人參加商業性活動;

  (六)放任、迫使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學、輟學、曠課;

  (七)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網絡,接觸危害或者可能影響其身心健康的圖書、報刊、電影、廣播電視節目、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和網絡信息等;

  (八)放任未成年人夜不歸宿、離家出走或者進入營業性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

  (九)允許、迫使未成年人從事國家規定以外的勞動;

  (十)允許、迫使未成年人結婚或者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

  (十一)違法處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財產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十二)因性別、身體狀況、智力等歧視未成年人;

  (十三)讓未滿八周歲或者由于身體、心理原因需要特別照顧的未成年人處于無人看護狀態,或者將其交由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不適宜的人員臨時照護;

  (十四)讓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監護單獨生活;

  (十五)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財產權益或者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護義務的行為。

  父母對未成年的繼子女、養子女、非婚生子女,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撫養義務和家庭教育責任,不得歧視、虐待、遺棄、非法送養或者實施家庭暴力。

  第十一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環境,及時排除引發觸電、燒傷、燙傷、中毒、跌落等傷害的安全隱患,指導未成年人正確使用電器、燃氣等可能危及未成年人安全的設備、物品。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人的交通出行、戶外活動給予安全指導和保護,避免未成年人發生交通事故、溺水、走失、動物傷害及其他意外傷害事故。

  第十二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離婚的,任何一方不得拒絕或者怠于履行家庭教育和撫養的責任。

  第三章 學校保護

  第十三條 學校應當全面貫徹黨和國家教育方針,堅持立德樹人,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加強對未成年學生思想品德、優秀傳統文化、心理健康、安全、科學、法治等教育,引導未成年學生樹立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注重培養未成年學生認知能力、合作能力、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促進未成年學生全面發展。

  學校應當建立未成年學生保護工作制度,校長為第一責任人,各部門分工協作,共同做好未成年學生的保護工作。

  幼兒園應當做好保育、教育工作,遵循幼兒身心發展規律,實施啟蒙教育,促進幼兒在體質、智力、品德等方面全面發展。

  第十四條 學校應當保障未成年學生受教育的權利,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責令未成年學生停課、轉學、退學,開除或者變相開除未成年學生。

  學校應當對尚未完成義務教育的輟學未成年學生進行登記并勸返復學;勸返無效的,應當及時向教育行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書面報告。

  學校應當配合相關部門建立困境未成年學生、留守未成年學生的信息檔案,開展關愛幫扶工作,避免未成年學生因家庭因素失學、輟學。

  第十五條 學校應當科學合理安排未成年學生教學活動,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習負擔,加強未成年學生的作業、智能終端產品、睡眠、讀物和體質等管理。學校不得占用課間自由活動時間,保證其休息、娛樂時間和每天不少于一小時的校園體育鍛煉時間。

  學校不得占用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組織義務教育階段的未成年學生集體補課。

  幼兒園、校外培訓機構不得對學齡前未成年人進行小學課程教育。

  第十六條 學校應當根據未成年學生身心發展規律和特點,有針對性適時開展社會生活指導、心理健康輔導、青春期教育和生命教育。

  學校應當建立心理輔導室,配備專(兼)職心理健康教育教師,提供心理輔導,發現未成年學生心理或者行為異常的,應當及時進行干預并向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反映情況,提供指導意見,并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第十七條 學校應當將法治教育納入教育教學計劃,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法治宣傳教育,增強未成年學生法治觀念和參與法治實踐的能力;聘請法治副校長或者法治輔導員協助開展法治教育、學生保護、安全管理、預防犯罪、依法治理等工作,促進未成年學生健康成長。

  第十八條 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嚴,不得嘲諷、辱罵、恐嚇、貶損或者以其他方式歧視未成年人,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關心愛護未成年人,發現未成年人存在被孤立、排擠等情形的,應當及時干預,對未成年人之間發生的歧視、侮辱、打罵等不良行為應當及時制止和糾正。

  第十九條 學校應當建立學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定期開展欺凌防控專項調查,對是否存在欺凌等情形進行評估,對教職員工、學生等開展學生欺凌防控教育和培訓,并公布舉報求助渠道。

  學校對學生欺凌行為應當立即制止,通知實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參與欺凌行為的認定和處理;對相關未成年學生及時給予心理輔導、教育和引導;對相關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給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導。

  對實施欺凌的未成年學生,學校應當根據欺凌行為的性質和程度,依法作出教育懲戒或者紀律處分,并對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出加強管教的要求,必要時,可以由法治副校長或者法治輔導員對未成年學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進行訓導、教育。對嚴重欺凌行為,學校不得隱瞞,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報告,并配合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 學校、幼兒園應當建立預防性侵害、性騷擾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對未成年人開展適合其年齡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騷擾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學校、幼兒園發現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性騷擾的,應當立即制止并采取相關保護措施,及時向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報告,配合相關部門依法處理。對遭受性侵害、性騷擾的未成年人,及時進行心理輔導,提供必要的幫助。不得泄露遭受性侵害、性騷擾未成年人個人及其家庭的信息。

  第二十一條 學校、幼兒園應當嚴格執行入職報告和準入查詢制度,不得聘用、引進有下列情形的人員:

  (一)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

  (二)因賣淫、嫖娼、吸毒、賭博等違法行為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三)因虐待、性侵害、性騷擾、體罰或者侮辱學生等情形被開除或者解聘的;

  (四)實施其他被納入教育領域從業禁止范圍的行為的。

  學校、幼兒園對在聘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定期開展核查,發現存在前款規定情形的人員應當及時解聘。

  第二十二條 學校、幼兒園應當建立健全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設備、食品藥品、校車等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保設施,配備安保人員,按照相關技術要求建設本校視頻監控平臺并做好信息保存工作,將學校、幼兒園重點公共區域納入視頻監控范圍,定期開展安全檢查,消除安全隱患,保障未成年人在學校、幼兒園期間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未成年人在學校、幼兒園期間,學校、幼兒園應當對校園實行封閉管理,禁止無關人員、車輛進入校園,對校園內道路實行人車分流并設置限速標志、減速帶等設施。

  寄宿制學校應當建立夜間值班或者巡邏制度,配備生活輔導員和安全保衛人員,加強未成年學生在校期間的生活指導和安全保護。

  學校、幼兒園的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以及為未成年人提供的食品、藥品、服裝、教具、餐具、體育運動器材等學習和生活用品,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質量和安全標準。

  第二十三條 學校、幼兒園應當加強安全教育,根據需要制定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和意外傷害的預案,配備相應設施,定期組織開展應急演練,使師生掌握避險、逃生、自救的方法。

  學校、幼兒園應當按照有關要求設立衛生室(保健室),配備醫療衛生保健人員。鼓勵聘請健康副校長,協助做好未成年學生衛生健康工作。

  第二十四條 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早期教育服務機構、校外培訓機構、校外托管機構等應當參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根據不同年齡階段未成年人的成長特點和規律,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第四章 社會保護

  第二十五條 全社會應當樹立關心、愛護未成年人的良好風尚,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優化未成年人成長環境。

  鼓勵、支持和引導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開展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社會活動和服務。

  第二十六條 鼓勵創作、出版、發行、制作、展出、演出、播放適合未成年人特點,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圖書、報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動漫、電影、廣播電視節目、舞臺藝術作品等精神文化產品。

  向未成年人提供精神文化產品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產品的內容負責,按照精神文化產品分類標準,作出適齡提醒,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或者展示可能影響其身心健康的內容。

  第二十七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發布、轉載、傳播涉及未成年人信息的,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和誠信原則,不得虛構、夸大、歪曲有關內容,不得違法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學校、照片、圖像以及其他可能識別未成年人身份的信息。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處理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同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則,充分考慮信息處理的目的、方式、范圍以及未成年人的真實意愿,審慎作出決定。

  第二十八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不得脅迫、引誘、教唆未成年人文身,不得刊登、播放、張貼或者散發含有誘導未成年人文身、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的廣告。

  未經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醫療美容服務。

  第二十九條 賓(旅)館、酒店、民宿、洗浴中心等提供住宿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未成年人入住提醒事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時,嚴格核實未成年人年齡等信息,詢問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聯系方式、同行入住人員的身份關系等有關情況,按照規定做好信息登記,并加強安全巡查和訪客管理,發現有下列情形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及時聯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并采取相應安全保護措施:

  (一)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共同入住,但不能說明身份關系或者身份關系有疑點的;

  (二)未成年人身體受傷、醉酒、意識不清,疑似存在被毆打、麻醉、脅迫等情形的;

  (三)未成年人單獨入住、異性未成年人或者多名未成年人共同入住,沒有合理解釋的;

  (四)有其他可疑情形的。

  住宿經營者在其經營場所向未成年人提供電子游戲設備或者互聯網游戲服務,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

  第三十條 學校周邊二百米、幼兒園周邊一定范圍內不得設置營業性娛樂場所、酒吧、文身服務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幼兒園周邊范圍的具體界定,由省文化和旅游部門確定。

  學校、幼兒園周邊一定范圍內不得設置煙、酒、彩票銷售網點,具體范圍界定由省煙草專賣、商務、民政、體育等部門確定。

  第三十一條 全社會應當關心重視未成年人防溺水工作。河流、湖泊、池塘、水庫等危險水域的管理者應當在相關水域風險點合理設置警示標志或者采取其他合理的防范措施,警示、防范、勸阻未成年人游泳、戲水或者實施其他危險行為。

  鼓勵有關組織和個人為未成年人游泳技能培訓和防溺水知識教育提供支持和幫助。鼓勵有關組織和個人在危險水域放置溺水搶救設施,組織志愿者在夏季開展預防溺水巡護活動。

第五章 網絡保護

  第三十二條 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公安、教育、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電影、市場監管、通信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有關部門應當依法監督網絡產品和服務的內容及提供方式,指導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落實網絡欺凌防治、信息處理、投訴舉報受理、未成年人沉迷網絡預防等責任,防止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受到侵犯,并及時查處相關違法行為。

  鼓勵實行網絡社會監督員制度,對網絡產品和服務進行監督,發現有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三條 學校應當加強對未成年學生的網絡安全教育,引導未成年學生正確使用網絡,定期開展預防沉迷網絡、預防網絡欺凌、識別網絡不良信息、保護個人隱私等宣傳教育,增強未成年學生網絡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學校應當合理使用網絡開展教學活動,科學安排線上教學內容和時長,規范選取、使用智能終端產品。未經學校允許,未成年學生不得將手機等智能終端產品帶入課堂,帶入學校的應當統一管理。

  學校發現未成年學生沉迷網絡的,應當及時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共同對未成年學生進行教育引導、科學干預,幫助其恢復正常的學習生活。發現遭受網絡欺凌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網信等相關部門投訴、舉報。

  第三十四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提高自身網絡素養,規范自身使用網絡的行為,引導、教育、監督未成年人科學、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網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增強網絡安全意識,關注未成年人上網情況,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網絡的時間,謹慎管理網絡支付賬戶、網絡游戲注冊賬號,及時發現、制止和矯正未成年人不當網絡行為。

  第三十五條 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自查評估機制,發現相關產品和服務存在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等情況的,立即停止傳輸相關信息,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處置措施,防止相關信息擴散,同時保存有關記錄,并向網信、公安等部門報告。

  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應當完善網絡社區規則和用戶公約,對客戶群進行明確區分、身份識別、實名認證,防止未成年人登錄、瀏覽、沉迷網絡游戲和低俗短視頻,規范引導未成年人的網絡行為,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參與網絡低俗表演、網絡不良社交等活動,不得以打賞排名、虛假宣傳等方式誘導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盲目追星、盲目消費。

  第三十六條 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應當接受相關部門和社會的監督,配合有關部門依法實施涉及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工作的監督檢查,建立便捷、合理、有效的投訴和舉報渠道,公布投訴、舉報途徑和方法,及時受理并處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投訴、舉報。

第六章 政府保護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應當明確相關內設機構或者專門人員,負責承擔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設立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站或者指定專門人員,及時辦理未成年人相關事務,開展法治宣傳、政策咨詢、家庭教育指導、個案處置、服務轉介等工作;支持、指導村(居)民委員會設立專人專崗,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適合未成年人的文化、體育、科普等活動場所和設施建設納入本地區國土空間規劃,設區的市、縣(市)應當建設適合未成年人的活動場所和設施。新建或者擴建居住社區,應當配套建設適合未成年人的活動場所和設施,并加強經常性維護管理,保障其正常使用和運轉。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門應當根據需要設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兒童福利機構,負責收留、撫養由民政部門監護的未成年人。

  承擔收留、撫養職責的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備工作人員,做好未成年人生活照料、醫療救治、預防接種、教育、心理疏導、情感撫慰等工作,保護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和心理健康。

  民政部門承擔監護職責的,財政、教育、衛生健康、公安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予以配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教育、衛生健康等部門應當將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和兒童福利機構中從事教育、醫護工作的人員,納入相應序列的職稱評聘。

  第四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防止因撤銷或者合并學校導致未成年人上學困難或者輟學。對尚未完成義務教育的輟學未成年學生,教育行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開展勸返復學工作,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將其送入學校接受義務教育。

  學校拒絕接收符合條件的未成年學生或者違反國家規定開除、變相開除未成年學生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第四十一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統籌推進城鄉義務教育一體化,合理配置教育資源,促進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科學的教育評價制度,會同有關部門采取措施督促學校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科學設定考核指標,綜合考核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的教育教學質量。

  第四十二條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學校、幼兒園周邊的治安管理,落實警務責任,完善學校、幼兒園周邊公共安全視頻監控;將學校、幼兒園周邊地區作為重點治安巡邏區域,在治安情況復雜的城區(城鎮)學校、幼兒園或者其周邊設立警務室,及時發現和消除各類治安隱患,預防和制止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

  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學校、幼兒園周邊交通秩序管理,優先完善學校、幼兒園周邊道路警示提示標志、信號燈、人行橫道和必要的交通安全保護設施。在未成年人上學和放學時段,加強對學校、幼兒園周邊交通秩序的維護,并在交通擁堵路段安排專人負責疏導交通,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第四十三條 市場監管、文化和旅游、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衛生健康、應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學校、幼兒園周邊生產、經營、服務、建設施工等行為的監督管理,確保學校、幼兒園的周邊環境文明、健康、安全,維護學校、幼兒園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第四十四條 網信、公安、教育、文化和旅游、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電影、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圖書、報刊、電影、廣播電視節目、舞臺藝術作品、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和網絡信息等文化產品的監督管理,建立投訴和舉報渠道,依法查處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產品。

  第四十五條 教育、文化和旅游、市場監管、藥品監管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學校、幼兒園和未成年人集中活動場所食品、藥品、玩具、用具和游戲游藝設備、游樂設施等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標準的產品。

  第四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完善未成年人醫療衛生服務保障制度,做好未成年人衛生保健和營養指導,確保未成年人享有基本醫療、衛生保健、心理健康等服務。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托12345政務服務熱線開通未成年人保護專席,及時受理、轉介有關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投訴、舉報和建議,提供未成年人保護方面的咨詢、幫助。

  國家機關可以通過購買服務、專家咨詢等方式,引入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專家等社會專業力量,提高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專業化水平。

  鼓勵和支持有關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志愿者參與國家機關的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為未成年人心理干預、法律服務、法律援助、個案幫扶、社會調查、社會觀護、教育矯治、社區矯正、家庭教育指導、家庭監護能力評估及收養評估等提供專業服務。

第七章 司法保護

  第四十八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健全保護未成年人工作聯動機制,實現信息共享,并加強與民政、教育等部門以及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人民團體的聯系和協作,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第四十九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傷害案件,應當依法在專門設置的取證保護場所或者其他適當場所內詢問未成年被害人、證人,并采取同步錄音錄像等措施,盡量一次完成;未成年被害人、證人是女性的,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

  第五十條 法律援助機構或者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對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應當給予幫助,依法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律師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務。對遭受性侵害的女性未成年被害人,應當由女性律師提供法律援助。

  第五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通過行使檢察權,對涉及未成年人的訴訟活動等依法進行監督。

  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相關組織和個人未代為提起訴訟的,人民檢察院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訴訟;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檢察院有權提起公益訴訟。

  第五十二條 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對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和嚴重不良行為及時進行分級預防、干預和矯治。

  對刑滿釋放和接受社區矯正的未成年人,在復學、升學、就業等方面不得歧視。

  第五十三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未成年人犯罪記錄依法予以封存。

  未成年人犯罪記錄依法被封存的,除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外,不得向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相關記錄信息予以保密。

  不予刑事處罰、不追究刑事責任、不起訴、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記錄,以及對涉罪未成年人進行社會調查、幫教考察、心理疏導、司法救助等工作的記錄,適用前兩款規定。

  第五十四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發現有關單位未盡到未成年人教育、管理、救助、看護等保護職責的,應當向該單位提出建議,并采取詢問、走訪等方式督促落實,被建議單位應當在收到建議后一個月內作出書面回復。

  被建議單位在規定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可以通報被建議單位的上級機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行業自律組織等。

第八章 特殊保護

  第五十五條 本省對孤兒、殘疾未成年人、困難家庭未成年人、事實無人撫養未成年人等困境未成年人和留守未成年人實行特殊保護。

  第五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困境未成年人保障和留守未成年人關愛保護工作機制,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民政、教育、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困境未成年人、留守未成年人的信息共享、動態監測、分析預警和轉介處置等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定期開展困境未成年人、留守未成年人信息采集、調查評估、監護指導、關愛幫扶等工作,建立信息臺賬,實行動態管理。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定期開展排查、走訪,及時了解困境未成年人、留守未成年人的家庭、監護、就學等情況,建立信息檔案并給予關愛幫扶。

  第五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孤兒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孤兒基本生活保障標準實行自然增長機制。艾滋病病毒感染未成年人、事實無人撫養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保障標準參照本地區孤兒保障標準執行。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將符合條件的困境未成年人納入最低生活保障或者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對遭遇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家庭的未成年人,實施臨時救助。

  第五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困境未成年人醫療康復保障制度,統籌實施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救助、疾病應急救助、慈善援助等政策,減輕困境未成年人醫療康復費用負擔。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健全殘疾未成年人康復救助制度,保障殘疾未成年人獲得基本康復服務。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義務教育控輟保學工作機制,將困境未成年人納入國家學生資助政策保障范圍。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殘疾未成年人特殊教育支持保障制度,保障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能適應校園生活的殘疾未成年人就近就便在普通學校、幼兒園接受教育,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殘疾未成年人入學;通過興辦特殊教育學校(班)、幼兒園,保障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未成年人在特殊教育學校(班)、幼兒園接受教育。

  教育、民政、財政、殘疾人聯合會等部門應當支持特殊教育學校、兒童福利機構、殘疾兒童康復機構開展學前教育、特殊教育,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為殘疾未成年人提供教育服務。

  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門、監察機關在首次接觸被限制人身自由人員時,應當主動詢問其未成年子女的監護狀況,存在監護缺失情形的,應當及時向未成年子女居住地的民政部門通報。

  處理突發事件的有關部門在救援過程中應當主動詢問被救援對象未成年子女的監護狀況,存在監護缺失情形的,應當及時向未成年子女居住地的民政部門通報;存在與未成年子女失散情形的,應當及時向失散地的公安機關通報。救援過程中發現未成年人存在監護缺失情形的,應當及時向未成年人發現地的公安機關和民政部門通報。

  第六十一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因外出務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內不能完全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委托具有照護能力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代為照護,并及時將委托照護情況告知未成年人所在學校、幼兒園和實際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員會;無正當理由的,不得委托他人代為照護。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與未成年人、被委托人至少每周聯系和交流一次,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學習、心理等情況,并給予未成年人親情關愛。發現未成年人心理、行為異常或者接到被委托人、村(居)民委員會、學校、幼兒園等關于未成年人心理、行為異常的通知后,應當及時采取干預措施,并視情況返回未成年人身邊履行監護職責,必要時向有關部門尋求專業幫助。

  被委托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并將未成年人的有關情況及時告知委托人和所在學校、幼兒園。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政府有關部門監督留守未成年人委托照護情況,發現被委托人缺乏照護能力、消極履行監護職責等情況,應當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并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幫助、督促被委托人履行監護職責。

  第六十二條 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工會、殘疾人聯合會、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等群團組織應當發揮各自優勢,積極為困境未成年人、留守未成年人提供假期日間照料、課后輔導、心理疏導等關愛服務。

  培育關愛困境未成年人、留守未成年人社會組織,建立社會工作者和志愿者服務困境未成年人、留守未成年人的補助保障機制。鼓勵、支持社會組織和個人開展志愿服務、教育幫扶等活動,為困境未成年人、留守未成年人提供監護指導、權益保護、心理咨詢與疏導、生活資助、行為矯治、社會融入、親情溝通和家庭關系調適等服務。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四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由其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員會予以勸誡、制止;情節嚴重的,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公安機關接到報告或者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存在前款情形的,應當予以訓誡,并可以通過告誡書、督促監護令、家庭教育指導令等形式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督促其履行監護職責。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醫療美容機構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的,由衛生健康部門按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由衛生健康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并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對有關醫務人員可以責令暫停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執業活動。未依法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向未成年人提供醫療美容服務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損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六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2010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的《河南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同時廢止。

來源:河南省人民政府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