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應積極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卻無視法律,非法轉移財產抗拒執行,致使人民法院的判決無法執行。日前,正陽縣人民法院依法對該起拒不執行判決案件依法公開審理,并判處被告人孫某拘役一個月。
2014年7月23日上午,正陽縣大林鎮村民孫某無證駕駛農用三輪車將該莊村民孫某某撞傷。后正陽縣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生效判決,其中該車登記所有人孫某承擔賠償責任。該判決書于2014年8月2日發生法律效力后,正陽縣人民法院對孫某發出執行通知書。正陽法院執行人員在孫某某的申請執行下,將孫某家中堆放的小麥、四輪等財產查封并進行了評估作價,同時告知孫某的妻子,未經法院批準,查封財產不能轉移、變賣。然而,該財產被查封不久就被轉移。被告人孫某在明知應承擔賠償責任的情況下,將其四輪拖拉機及可供執行的小麥轉移逃避執行,拒不執行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孫某對人民法院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將財產轉移,其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但鑒于被告人案發后主動履行了判決書確定全部義務,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