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劉大力讓姜超幫助其販賣婦女,并約定販賣一名婦女會給姜超5000元,介紹一人到云南省收買其拐賣的婦女則給其2000元。隨后,姜超在云南以33000元的價格從劉大力處購買了一名女子。劉大力讓姜超將該女子帶回羅山縣販賣。
2014年8月20日,家住羅山縣子路鎮某村的李長銀為給而立之年的小兒子李翔娶媳婦,以35000元將該名女子收買。當晚,李長銀將女子帶回家中,李翔與該女子發生了性關系,并與其一起生活。事發后,公訴機關以拐賣婦女罪對劉大力、姜超提起公訴,以收買被拐賣婦女罪對李長銀提起公訴。
結果
近日,羅山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劉大力、姜超以出賣為目的販賣婦女,其行為均已構成拐賣婦女罪;被告人李長銀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其行為已構成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因被告人李長銀協助公安機關抓捕同案犯姜超,系立功,且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遂依法判處李長銀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通訊員孔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