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房產有子女名字 夫妻離婚只拿到四分之一產權(圖片來源網絡)
大河網訊 (記者 宋向樂)眼下,還未成年就已經擁有自己的房產成為“小房主”,已不是什么新鮮事了。一些父母出于種種考慮,將房屋產權落在未成年子女的名下,殊不知在離婚時的財產分割上是有一定障礙的。2015年3月2日上午,鄭州市惠濟區法院就審結了類似的離婚后財產糾紛案。
事情還得從2011年王大治開始買房時說起。
王大治和慧娟結婚于2008年,第二年的夏天有了一個女兒取名小倩。
眼看著女兒一天天長大,一直在鄭州打拼的王大治和慧娟也想有一個屬于自己的家,經與家人商議后,兩人便在鄭州市南陽路的一個小區里買了一套房子。并在2011年的12月份辦理了房產證。
房產證上登記名為慧娟,但考慮到將來女兒在鄭州的上學、就業等涉及到的戶籍問題,倆人就把小倩列為了共有人。
可是女兒的到來以及房貸的壓力使得王大治和慧娟夫妻倆經常為一些小事就爭吵,甚至大打出手。2012年倆人最終決定協議離婚,但未對婚后購買的那套房屋進行分割。
離婚后王大治覺得房子是婚后共同出資所買,不能就此成為前妻的,為此 2014年11月13日上午,王大治將慧娟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自己對這套房屋有二分之一的產權。
經審理,法院認為,位于鄭州市南陽路的涉案房屋登記名為慧娟和小倩,房屋屬于婚后房產,應視為王大治、慧娟和小倩共同共有。婚生子女小倩作為房屋共有人,應占房產一半份額。另一半房產份額為王大治、慧娟共有。
遂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判決,確認原告王大治對登記在鄭州市南陽路上的涉案房屋擁有四分之一的產權。(線索提供:張冬菊 張海燕)
法官提醒
在現實生活中,父母將房屋產權落在未成年子女的名下,究其原因大致有以下幾種:為避開遺產稅以及以后將房產轉給孩子時重復繳納的相關稅款,直接使用子女的名義購買;為逃避債務,轉移財產,直接將房產登記在子女的名下;不愿露富、隱匿財產,把房產登記在子女名下;夫妻感情出現危機,從保護子女權益出發,把房產登記在子女名下;為子女上學、就業等提供便利,購房后可能將戶籍遷至該住所。
以未成年子女名義買房有三個好處:1.父母將所購房屋無償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就是子女的房屋,將來不用“過戶”,可以省去契稅、營業稅、個人所得稅、登記費等費用。
2.可以不用繳納遺產稅。我國目前雖尚未出臺征收遺產稅,如果子女自身就是房屋的所有權人,當然談不上遺產繼承問題,即使將來開征遺產稅,對子女也無影響。3.子女結婚后為其婚前個人財產。
“但是以未成年子女名義購房后的現實障礙也是很多的。”本案的主審法官張海燕說道,主要有以下幾點:
1.處置未成年人名下的房屋有嚴格的限制。從孩子當上了業主,到其成年需要若干年的時間。這期間,孩子的房產處置權要由其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這時,處置房產就會涉及到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問題。按照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除非為了子女的利益,否則父母作為監護人不得處理被監護子女的財產。因此,父母需要出賣或抵押該房產獲得資金時,除非父母承諾將所獲得的款項用于孩子的讀書、留學、治病等事項,并辦理公證手續,否則登記機關是不給辦理過戶或抵押登記手續的。這對于父母而言,可謂買房容易賣房難了。
2.子女成人后,父母無權處分其房產。在子女長大成人之后,父母想變賣、贈與、抵押房產,也只有在兒女委托的情況下,父母才有權處理。
3.以孩子的名義買房逃避債務并不可行。按照法律規定,家庭經營的債務,應當以家庭財產承擔。而家庭共同財產并非僅指夫妻共同財產,以孩子名下的購買的房產同樣屬于家庭共同財產。因此,孩子名下的房產并不能起到逃避家庭債務的作用。
4.離婚易引起房產所有權糾紛。夫妻離婚后,以未成年孩子名義購置的房產歸屬往往會引起法律糾紛,例如本案的涉案房屋不能進行分割,只能析產。
綜上,辦案主審法官張海燕提醒道,是否使用未成年子女的名義買房,父母需要慎重考慮,謹慎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