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睡覺被兩歲的兒子吵醒,年輕女子賈某被控先摔再掐又捂,將兒子殘忍殺死。其丈夫事后幫忙掩埋兒子尸體,還故意做假證明包庇她。記者昨天獲悉,賈某因涉嫌故意殺人罪已被公訴至北京市二中院,其丈夫涉嫌幫助毀滅證據罪、包庇罪一同被訴。
>>案情回顧
賈某于1989年4月16日出生,河北省人,高中文化,案發前無業。其丈夫王某與她同歲,是黑龍江省無業人員。 殺兒后安慰丈夫“以后再生一個”
公訴機關指控,2014年10月11日7時許,賈某在本市大興區其暫住地內,因被其兩歲的兒子發出聲音吵醒而氣憤至極,遂起來將兒子摔在地上致顱骨骨折,孩子因疼痛大聲啼哭。為了制止孩子的哭聲,賈某又用手猛掐其頸部,又將塑料袋套在孩子頭上并用棉被壓蓋,導致孩子機械性窒息死亡。當晚,王某伙同賈某駕車將孩子尸體掩埋。王某在偵查機關向其調查取證時,還故意做假證明包庇賈某。
賈某交代,她和丈夫還有一個女兒,平時夫妻倆和女兒一起生活,和女兒比較親,兒子以前在老家,感情相對淺。賈某到案后稱,她當時怕兒子影響女兒休息才想辦法制止他啼哭。案發后,她向丈夫坦白殺了兒子,并說“不行以后再生一個”。2014年10月15日,賈某向大興公安分局投案,其丈夫次日被查獲歸案,兩人均于10月17日被刑事拘留。
公訴機關認為,賈某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人死亡,犯罪性質惡劣,后果嚴重,社會危害性大;王某幫助賈某毀滅證據,情節嚴重,且明知賈某是犯罪的人而做假證明包庇。賈某、王某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故意殺人罪追究賈某的刑事責任,以幫助毀滅證據罪、包庇罪追究王某的刑事責任。
目前,此案正在審理中。
>>相關案例
與夫吵架殺子女子獲刑8年
2011年4月,26歲的廣東興寧女子黃某和丈夫因玩電腦等問題發生爭執并動手后,趕上兩歲的兒子午覺醒來大哭。黃某心情很糟糕,見兒子吵得厲害,便從床上拿起兩個枕頭,一個放在兒子后腦下,一個捂住兒子的鼻和嘴。其間,兒子有哭鬧和掙扎,直到兒子沒有再哭出聲音,她才放開枕頭。發現兒子沒了呼吸,黃某大哭,在網絡上留遺書自殺未遂。
廣州市中院終審以黃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其有期徒刑8年。法院認為,本案是因感情糾紛引發的家庭悲劇,并結合黃某犯罪的成因、主觀惡性,認定屬故意殺人罪“情節較輕”的情形,且黃某對自己的行為悔恨不已,所以在量刑時予以酌情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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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殺害孩子一般不會判死
殺子與其他故意殺人罪有何不同?
中國政法大學刑法學教授阮齊林表示,我國《刑法》第232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這一規定是根據長期司法經驗所做的一個總結,對于防衛過當、大義滅親的故意殺人犯罪,可以認定情節較輕。”
阮齊林說,按道理講,殺害兒童造成的社會影響要比一般殺人案更加嚴重,畢竟對弱小的孩子下狠手更讓人無法接受。實踐中,外人殺死孩子后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案例很多。但如果兇手是親生父母,基本不會判處死刑。阮齊林表示,一方面,父母殺害孩子有沖動的原因,或者心理有障礙、有不得已的理由,和蓄意謀殺還不一樣;另一方面,死刑的適用有其特殊性,很大程度上是基于被害人親屬施加了很大壓力,法院考慮平衡會判處兇手死刑。而親屬間犯罪,被害人的親屬往往也是被告人的親屬,不但不會施加壓力,有時候還會反過來求情,這也會導致被告人不被判處死刑,而是被輕判。
激情殺人案件具有何種特征?
故意程度較低主觀惡意小些
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暨法學院副教授、北京師范大學死刑研究國際中心研究員彭新林認為,激情殺人的犯罪行為具有一定的應激性、突發性,但是其犯罪沖動的積聚、爆發卻有一定的必然性和現實性,因為犯罪心理的構成既有教養、經歷、性格等因素,也有復雜的現實因素。
彭新林指出,意大利著名犯罪學家恩里科·菲利教授就曾經講過,激情犯特別是女性激情犯,一般是青年時代在憤怒、受傷害的愛或榮譽等情感的強制下突然失去自制而犯罪的。他們在犯罪之前、之時和之后都處于非常激動的狀態之下。
“相比于一般的故意犯罪,基于外在刺激而因激情實施犯罪的,其故意的程度相對較低,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相對來說要小些。因為在外在因素的強烈刺激下,行為人實施犯罪時很少能進行冷靜的思考判斷。在激情狀態下實施犯罪行為之后,一般都會有懊悔之心。”
如何避免父母虐童案件的發生?
建立社區干預開展隱患排查
彭新林認為,賈某殺子案件反映出的社會問題發人深省、引人深思。“父母虐童案件、夫妻吵架斗氣摔死孩子的案件時有所聞。應當說,此類案件發生的原因十分復雜,既有部分家長用錯亂的價值觀念、偏差的行為方式、對自身處境的不滿來轉嫁責任、發泄情緒等宏觀方面的原因,也有其個人性格、心理方面存在缺陷等微觀方面的原因。”
彭新林認為,殺子誠然令人憤怒,但我們不應止于單向的道義譴責和法律制裁,而應多方面綜合分析其犯罪原因,查明其生成的緣由,有針對性地采取措施,盡可能將此類案件防患于未然。
“對兒童的虐待、傷害等家庭暴力沒有像對婦女的家庭暴力那樣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重要原因在于法律對兒童的保護是通過監護人來實現,而對兒童實施家庭暴力的加害者往往就是監護人,因此對家庭中兒童的暴力傷害等行為往往更具有隱蔽性。”
彭新林建議,除了有必要健全防治兒童在家庭中受暴的法律保護機制之外,還需要及時、有效的社區干預,加強社會救助,建立多機構多部門的支持體系。如居委會、婦聯、兒童保護組織等一旦發現兒童有受到家暴、虐待等情況的,要及時出面干涉,救助與幫扶受害兒童,對施暴者予以懲戒,保護兒童合法權益。
另外,也可適時開展有關家庭兒童受暴隱患排查活動,切實消除容易引發兒童受暴的源頭性問題,有效預防和化解安全隱患。對父母處境堪憂、情緒偏激、性格偏執的家庭,要重點排查,深入分析研究,做到情況明晰。對排查掌握的隱患,要在源頭治理、妥善處理上下功夫,防止犯罪沖動積聚、激化,第一時間將發現的家庭中兒童受暴苗頭消滅在萌芽狀態。
京華時報記者 裴曉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