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小孩逛超市采購年貨的家長千萬要注意,別讓小孩任性隨意把手推車到處亂推,小心闖禍賠錢。
這不,萬州區一家大型超市就發生了一起4歲小孩反推手推車傷人事件。昨日市二中院透露,法院終審判決小孩及其家長擔責40%,賠2.3萬余元。
小孩推車有人受傷
去年3月7日下午,家住萬州區的謝女士帶著4歲的兒子軍軍到一家大型超市購物,軍軍反推一輛手推車,和媽媽先后進入超市。
剛進入口,謝女士就聽到有人喊撞人了,回頭一看,發現一名女顧客倒地,稱是軍軍的手推車將她撞倒的。謝女士立即與超市工作人員一道,將這名龔姓女士送往醫院。
醫院診斷,龔女士右側橈骨遠端粉碎性骨折,右側尺骨莖突骨折。謝女士墊付了部分醫療費。
2014年6月,龔女士委托進行傷情鑒定,結論為十級傷殘,后期還需手術及康復費用萬余元。
因何受傷說法不一
事后謝女士回憶,她進超市時地面剛被拖過,留有明顯的水漬,不排除傷者因地滑而摔倒。她問了兒子,軍軍稱他推的手推車沒有撞到龔女士。據此,她認為是超市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龔女士說得更明白:進超市時自己腳下并沒有打滑,是軍軍反推手推車將自己撞倒的。撞倒她之前,軍軍的推車還在超市入口處撞到工作人員,但工作人員沒有制止他。
超市則認為,龔女士是軍軍推車撞倒的,超市沒有違反安全保障義務。
法院判超市擔主責
由于各方說法不一,索賠無果,龔女士只好將軍軍及其監護人、超市告上法庭索賠。
萬州區法院一審后認為,軍軍反推手推車將龔女士撞倒,應承擔責任,但超市的不作為與軍軍推車傷人有直接因果關系,超市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由此,法院判決超市承擔60%的責任,賠償4.8萬余元;軍軍擔責40%,賠償2.3萬余元。
被告均上訴。日前市二中院終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超市對顧客有安全保障義務
承辦法官告誡超市,在為顧客提供手推車等服務時,千萬別忽視了安全隱患。商場免費提供手推車,是為了經營的需要,在獲得經營利益的同時,就應對顧客的生命安全承擔更多的保障義務。受傷的龔女士是商場顧客之一,謝女士及其兒子同樣也是商場顧客,超市對三人均具有安全保障義務。超市在發現小孩軍軍反推手推車的情況下,且在入口處已將工作人員撞到的情況下,仍未采取制止行為,忽略了小孩反推手推車所存在的危險,最終導致顧客龔女士受傷。因此,超市的不作為與龔女士被軍軍推車撞傷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
重慶晚報記者 唐中明 見習記者 董妮佳 通訊員 劉非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