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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男子被錯判無期徒刑 省高院稱年底忙顧不上追責

編輯: 時間:7/30/2015 5:24:50 PM 瀏覽:1843

貴州:男子被錯判無期徒刑 省高院稱年底忙顧不上追責

10月31日,王元松獲釋。 資料圖片

原標題:王元松申請國家賠償獲受理

2005年4月,貴州六盤水人王元松因故意殺人罪被判無期徒刑。2014年10月該案重審,六盤水市檢察院撤訴,確認“王元松沒有犯罪事實”。獲釋后的王元松12月1日向貴州省高院遞交了國家賠償申請書,索賠300萬元。昨日,南都記者從貴州省高院了解到,王元松的索賠申請已立案移交到賠償辦,兩個月內將有結果。

律師質疑立案超時

王元松于2014年10月31日獲釋,12月1日向貴州省高院提交國家賠償申請,索賠300萬元。代理律師熊百祥介紹,這其中包括錯誤限制人身自由賠償金100萬元、精神撫慰金80萬元、生活困難補助費70萬元、財產損失40萬元、醫療費10萬元等項目,“高于國家相關規定的賠償標準,但因為王元松人生最黃金的10年都葬送在這起案件中,應當有更高的賠付”。

昨日,王元松和熊百祥都接到了貴州省高院的立案通知電話。王元松和妻子羅治細松了口氣,他們12月23日去咨詢時還被告知沒立案。代理律師熊百祥收到的法院受理通知書顯示,貴州省高院恰在12月23日決定受理,12月26日下發了通知書。

熊百祥認為,這超過了立案的法定時限。他稱,按照最高法《關于國家賠償案件立案工作的規定》第九條,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如果申請資料不齊,應當在五日內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我們遞交申請后,沒通知資料不齊,為何等到這么晚才通知立案呢?”熊百祥認為,這樣的拖延對王元松是一種“二次傷害”。

貴州省高院賠償辦一位主任昨日向南都記者解釋,賠償辦剛剛收到此案,此前立案庭對申請資料審查后才決定立案移交。該主任表示,賠償辦將在立案后兩個月內完成后續的審查工作。

對此,代理律師熊百祥表示,依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三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兩個月應當從收到申請之日算起,不能從立案之日算起,這點我們后續還會跟法院那邊溝通,希望能讓王元松盡早得到賠償。”

檢察院上央視道歉

除了糾錯和索賠外,此案另一個焦點是追責。曾經辦理此案的公安民警周維俊表示,如果此事涉及到追責,“該追責就追責,我們有責任就承擔,沒有的話也追究不到我們”。六盤水市檢察院副檢察長趙杉則稱,追責得仔細區分:若辦案人員有主觀錯誤,肯定要追責;如果是受限于當時的偵辦條件、技術、辦案水平等客觀因素,就得根據程度來判定了。

趙杉此前接受南都記者專訪時表示,王元松案如今已終結,之所以出現10年前移交法院起訴而今撤訴的矛盾結果,與當時偵查技術條件、審查起訴標準、辦案人員素質相關。近日,趙杉在接受央視記者采訪時重審了這一觀點。

同時,趙杉還就此向王元松道歉。她說:“人生確實沒有多少個十年,這漫漫十年中,給他(王元松)帶來的一些影響,從我們辦案機關的角度來講,要真誠地道歉,必須真誠地道歉。從另一個方面我們應該從這個案件中吸取很多的經驗教訓,我們要提高我們的辦案質量。”

法院稱暫顧不上追責

此案中,法院的審理也備受爭議。2005年,六盤水市中院裁定王元松故意殺人罪成立,判處其無期徒刑。其后,貴州省高院又在二審和再審中維持原判。2014年,先是貴州省高院再審裁定此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了此前二審和再審的裁定,發回六盤水中院重審。此后,六盤水中院又準許六盤水市檢察院撤訴。

對此,六盤水中院刑一庭庭長石瑞勇接受央視記者采訪時分析,王元松案實際上是一起典型的“疑罪從輕”案例。“1996年刑訴法確立了‘疑罪從無’,但當時的司法理念是‘疑罪從輕’,當時可以認定王元松構成故意殺人罪,但本案證據有一定的瑕疵和缺陷,沒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所以對他從輕判處了無期徒刑。”對于其他質疑和追責,石瑞勇并未解答。

昨日,南都記者聯系到貴州省高院新聞發言人李黔云,他回應王元松案的追責問題現在無法回答“因為案子的相關情況我還不太清楚,要了解一下才知道。現在年底了,我們正在忙著很多事情,我還顧不上這個事,說實話,現在很多年終考核,各方面的事情太多了。

南都記者劉洋

案件回顧

2004年8月,貴州六盤水六枝特區新華鄉青年左青在一場施工糾紛中死亡,工頭王元松被指為兇手,隨后六枝特區警方將其刑拘,六盤水市檢察院將其批捕和提起公訴。

2010年,在王家的不斷申訴下,貴州省高院再審此案,仍維持原判。2005年4月,六盤水中院一審判處王元松無期徒刑。王元松上訴,貴州省高院維持原判。其后,王元松服刑。

2011年,“真兇”徐丙權落網,六盤水市檢察院發現疑團,上報貴州省檢察院。貴州省檢察院復查,于2014年初向最高檢提起抗訴。

2014年6月,貴州省高院以“經本院院長發現并提交院審判委員會討論認為,原審判決、裁定在認定事實上可能存在錯誤”為由再審此案,裁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了此前二審和再審的裁定,發回六盤水中院重審。

2014年10月,六盤水市檢察院撤訴,王元松被釋放。

2014年12月1日,王元松向貴州省高院提起國家賠償申請,12月23日得到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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