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頻:《新聞1+1》:離婚家務補償,該怎么補?來源:央視新聞
新聞1+1丨“家務勞動補償制度”,值得每個家庭關注!
俗話說:“清官難斷家務事”
最近有起“家務事”
不僅僅有清官能斷了
而且還敢斷了
它的名字叫法律
北京的陳先生與王女士,于2015年登記結婚并生有一個孩子。離婚時,王女士認為她婚后照顧孩子、料理家務,而陳先生除了上班,其他家庭事務幾乎不關心也不參與,所以要求補償。不久前,法院判決陳先生給付王女士,家務補償款5萬元。 這是首次運用《民法典》當中新的規定審結的一起離婚家務補償案件。
離婚家務補償如何在法律當中得到落實?為什么照顧家務必須要給家務補償?這起案例引發網友熱議。今天,1+1走進這個案件,來了解一下家務勞動的價值。
怎么看待“離婚獲5萬家務補償”
中國法學會 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副會長 李明舜:這樣的討論非常好,反映了大家對《民法典》新規定的認同,具體的法律條文規定走進了我們的現實生活,真真切切的成為了影響老百姓生活的一部分,這是一個非常大的進步,特別是法院這次比較好的把法律條文適用到了具體案件的審判當中,使王女士的合理地訴求得到了滿足。但是,我覺得大家討論補償款的數額本身并不是最重要的,問題的關鍵在于數額背后所體現的公平正義。
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政法學院少年兒童研究中心主任 童小軍:對于“家務事”,或者說我們常講的“家庭”這樣一個概念,在十年前法律和社會層面是不太會介入的,比如說我自己研究兒童的問題,青少年的問題,我們以前有一種觀念,兒童青少年的問題都是父母的問題,可現在就不一樣了,我們現在的未成年人保護法講了,國家對兒童是有保護的,如果作為父母,你對孩子不好,我是可以去干預的。“家務事”實際上也會涉及到老人、兒童、夫妻彼此之間怎么樣公平,怎么樣平等,大家關注這個案件,也反映的是我們整個社會的進步,我們整個社會對于家庭在社會的穩定,社會的發展里面,它所起到的積極作用。所以我們也需要打造更多家庭友好型的觀念和政策。而這樣一次判決,實際上就是對構建家庭友好型社會政策的一次很好的實踐。
如何看待家務勞動價值?
“家務勞動補償制度”,雖在2001年實施的《婚姻法》中就早有規定,但《婚姻法》第40條規定,一方主張離婚家務補償,必須以夫妻雙方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為前提。
今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第1088條中,對此作出新規: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這也是這起離婚家務補償案判決的重要依據之一。
結婚之后,原則上推定夫妻雙方對家庭的貢獻相等,付出相等,因此離婚時平均分割財產,看似對雙方都進行了平等的補償,但為家務付出較多的一方,還有著能力提高、學歷增長等等無形中的犧牲。因此這一條款是對家務勞動付出較多一方,一個更加傾斜性的保護。
清華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龍俊:在外面工作那一方,他離婚之后,他還是可以繼續他之前享有的資源,他的人脈,他的身份地位不變,他離婚之后還可以獲得這么多的收入。但是長期在家里默默付出的這一方的話,他離婚之后還是會涉及到一個重新回歸社會的一個問題。所以這意味著什么呢,就是說在家務勞動這一方,他除了在婚姻關系存續間的付出以外他還有一個隱性的付出,所以這次《民法典》,對于這種即使是采取共同財產,我們通常的共同財產的前提之下,對于家庭勞動付出較多的一方,也會給他一個適當的補償,就是對未來性的進一步的一個補償。
全職媽媽≠保姆!
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社會學院少年兒童研究中心主任 童小軍:我可能會更多的從社會意義來看,也就是說這樣的一個判決,它其實釋放的是更多的關于家庭的一種社會價值的觀念。也就是說夫妻兩個在一起的時候,由兩情相悅形成一個家庭,那么這個家庭在整個社會里面是它社會的最小的一個細胞,也就是社會細胞,它承擔了很多的社會功能,比如說贍養老人、養育孩子,以及夫妻之間相互的支持,包括在社會上的獲得的幸福感、愉悅感等等,對社會的穩定、人口的延續,或者社會的延續,還有我們講的這種人類整個的這種穩定發展、平衡發展,起到了不可磨滅或者說不可代替的一個作用。這些作用跟保姆通過工作,換取經濟收益完全是不一樣的。所以我們這一次的判決,實際上是把家務勞動背后的這種社會功能和社會意義進行了一種實踐操作,所以我覺得應該更多的從社會層面來看它的積極作用。
如何做到合理合法的量裁?
中國法學會 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副會長 李明舜:賠不賠是一個原則性的問題,那么賠多少是一個度的問題,我覺得這次法院提供的這四個考慮因素應該成為裁量的重點衡量。但是除此之外,比方說還有生育孩子、撫育孩子的過程,這個社會價值要不要肯定?另外,雙方的健康狀況要不要考慮?再一個補償后會引起一種什么樣的社會效果恐怕也需要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