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近年來,金融犯罪呈現持續高發態勢,涉眾型金融犯罪尤為突出,新類型案件不斷增多
加大對非法集資犯罪的懲處力度(法治頭條)
制圖:沈亦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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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金融犯罪手段不斷翻新,出現了新的特點。在立法、執法、司法上及時予以回應,對于防范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秩序和人民群眾財產安全有著重要意義。
前不久,“錢寶網”非法集資案的重要犯罪嫌疑人熊某被引渡回國。“錢寶網”案是近年來社會關注度很高的一起非法集資案,打著“交押金、看廣告、做任務、賺外快”的幌子,以高額收益為誘餌,變相向社會公眾非法集資,涉案金額超千億元。
近年來,金融犯罪手段不斷翻新,涉案金額大、波及人數多、覆蓋區域廣,嚴重擾亂經濟金融秩序,極大侵害人民群眾的財產安全。6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了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擬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法定最高刑由十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五年,調整集資詐騙罪的刑罰結構,加大對非法集資犯罪的懲處力度。
非法集資改頭換面
“新瓶舊酒”迷惑大眾
“在我們受理的金融犯罪案件中,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重災區’。”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吳春妹介紹說,當前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社會公眾對金融創新認識不足,假借“虛擬貨幣”“互聯網+”“供應鏈”“眾籌”等概念,通過“新瓶裝舊酒”來迷惑大眾。
例如,朝陽區檢察院在周某某等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中發現,涉案公司自稱主營業務為“供應鏈”金融,并以此為噱頭,采用打電話、開酒會等方式公開宣傳,與投資者簽訂《供應鏈金融顧問服務協議》《供應鏈金融服務協議》。協議名稱雖寫著“供應鏈”,但實質仍是約定投資金額、投資期限、投資收益等內容。
而在另一起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中,涉案公司宣傳其持有的虛擬貨幣為國外某公司發行,并已取得第三方國際認可牌照,可用于投資,在指定地區購物、消費及提現,還可與美元、歐元等多幣種兌換,投資者可通過在公司網站注冊獲得每日分紅,也可通過推薦他人投資獲取獎勵。然而,一段時間后,該公司虛擬貨幣價格暴跌,且無法提現,用戶損失慘重。
近年來,部分公司以非金融機構名稱注冊,經營范圍也與金融活動無交集,但實際上卻從事非法集資活動,增加了大眾識別難度。一些涉案公司以“傳媒”“廣告”等名稱注冊,卻與投資者簽訂投資合同并承諾高額返利,向不特定多數人非法吸收資金。
“投資理財、P2P網絡借貸、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等形式成為一些非法集資新的主要手段。”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王新表示,“對普通人來說,要識破手法不斷翻新的非法集資,關鍵要抓住其許諾不合理的高回報這個特點,不因貪心落入非法集資的陷阱”。
犯罪手段不斷翻新
辦案數量明顯上升
近年來,新型金融犯罪案件疑難復雜程度明顯加大,呈現出犯罪手段不斷翻新,隱蔽性和迷惑性增強;犯罪影響面廣、辦案難度大;犯罪手段呈網絡化、專業化發展等特點。
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發布的《2019年懲治金融犯罪白皮書》表示,隨著互聯網金融蓬勃興起,金融犯罪新形態也隨之不斷顯現。
在重慶首例互聯網非法套現案中,杜某等人開設的網店通過中介人員向用戶發送商品鏈接,用戶下單時申請由網絡消費信貸平臺代為支付貨款。付款成功后,用戶在并無實際商品交易的情況下,先確認收貨再申請退貨,在扣除7%—10%的手續費后,剩余貨款退還至用戶賬戶套現,共計非法套現470余萬元。
行業潛規則多、法律意識淡薄也是金融犯罪屢禁不止的原因之一。“我們辦理的一起利用虛假債權充作抵押騙取金融機構融資的案件,行為人犯罪手段很簡單,卻騙取了近十家金融機構數十億的融資貸款,最后還是律師在調查中發現問題而案發。”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張成律師認為,對金融機構而言,一些行業潛規則常常給犯罪分子可乘之機,對社會公眾而言,高回報的誘惑常常使人們忘記了本金的風險。
“近年來,金融犯罪呈現持續高發態勢,涉眾型金融犯罪尤為突出,新類型案件不斷增多。”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四檢察廳廳長鄭新儉表示,這其中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非法集資犯罪,特別是利用互聯網實施的非法集資犯罪案件持續增加。來自最高檢的統計數據顯示,2019年,全國檢察機關起訴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案件10384件23060人,同比分別上升40.5%和50.7%;起訴集資詐騙犯罪案件1794件2987人,同比分別上升50.13%和52.24%。
科學識別新型犯罪
提高違法犯罪成本
違法成本較低也是導致金融亂象頻發的原因之一。有觀點認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主刑及附加刑的法定刑偏低,最高刑期僅為10年,已不能與當下涉案金額動輒上億元的罪行相適應,法律威懾力不足。
“在司法實踐中,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集資詐騙罪分界清晰。但我們在一些案件中發現,有的犯罪分子吸收了公眾資金后大多用于個人揮霍,沒有明顯的轉移、隱匿財產等行為,雖然揮霍款項數額巨大,但司法機關也只能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性,這也成了一些不法分子規避集資詐騙罪重罪重刑的慣用伎倆。”張成說。
對此,王新認為,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中的相關修改,就是根據現實需要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精準打擊,增設了第三檔次的法定刑,除了最高可判15年有期徒刑,還同時取消了限額罰金制。
在司法實踐中,如何認識新型金融犯罪至為關鍵。“從檢察機關辦案情況看,金融業務具有較強的專業性,一些金融犯罪在復雜的金融活動之外還設置了許多的迷惑行為和偽裝。”鄭新儉表示。近年來,各地檢察機關反映辦理金融犯罪案件遇到不少新情況、新問題,比如對新金融現象的認識問題,對證據的審查判斷和組織運用能力問題,以及準確理解適用法律的理念、方法、能力問題等。
今年2月,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了第十七批指導性案例,均屬于金融犯罪案件。“這三個指導性案例緊扣當前檢察機關辦理金融犯罪案件面臨的重點難點和爭議點,對同類型案件的辦理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對增強社會公眾識別防范非法金融活動能力、提高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參與者的法治意識具有積極意義。”鄭新儉說。
精準懲處金融犯罪
真正保護金融創新
近年來,隨著防范金融風險、警惕非法集資等宣傳力度持續加大,社會大眾風險防范意識顯著提高。但從實踐看,一些投資者逐利心態仍較為明顯,導致大量非理性投資。不少投資者心存僥幸,為追求高回報,用全部積蓄投資、賣房投資,案發后損失慘重。在現實中,應該如何在保護金融創新的同時,精準打擊“偽金融創新”?
在金融犯罪中,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一直占比較高。對此,王新表示,無論傳統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還是假以各類名目的新型金融犯罪,都包含四個特性,即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社會性。
“非法集資在一定程度上與民間借貸需求緊密相關。一些原本有益的金融創新,卻因實踐中出現‘異化’而碰觸到了法律紅線。”王新認為,在正當融資與非法集資之間,“非法性”(即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是區分融資活動罪與非罪之間的界限,也是融資行為的刑事法律風險邊界。
慎重對待金融領域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緊扣金融本質,正確區分金融創新與金融犯罪,對金融犯罪實施精準打擊,是依法治理金融亂象的必要之舉。在努力確保精準打擊方面,鄭新儉表示,面對不斷翻新的犯罪手段,檢察機關應堅持“穿透式”辦案理念,采取實質判斷的方法,全面準確把握案件事實,既精準懲處金融犯罪,又保護真正的金融創新。
張成建議,對于企業而言,融資行為要以嚴格依法為起點,“嚴格限定融資對象、嚴格限定資金用途。對社會公眾來說,任何投資均具有一定風險系數,根據自己的經濟實力和承受能力選擇風險系數相對應的產品,不貪利就是最好的自我保護”。 (記者 張 璁)
來源:人民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