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報·大河客戶端記者高志強苑中華
“攜號轉網,還要交1700多元‘違約金’?”是的,安陽電信就是這樣回復市民袁先生的。工作人員告訴他,“根據協議”他沒有用滿10年。而袁先生委屈地表示,從3年前辦這張電信卡開始,他壓根兒不知道有這份協議。對此,律師稱,有沒有權利向用戶收取違約金,需要看當初協議是如何約定的。
反映讓交“違約金”,安陽電信卻提供不了協議
12月21日,袁先生向記者電話投訴稱,約在10天前,他到安陽電信鐵西營業廳辦理攜號轉網手續。
工作人員告訴他,辦攜號轉網可以,但根據辦卡的時候他跟電信簽的協議,每月49元的套餐,他該用10年卻沒有用夠,需交納1700多元違約金。
然而,袁先生回憶說,這張電話卡是他3年前在文峰區寶蓮寺鎮某村電信代理商處辦理的,辦卡時沒人告訴他必須用滿10年,也沒有簽訂任何書面協議。
“現在,那家電信代理商已經不干了。”袁先生說,他當場要求工作人員提供他簽字的協議,工作人員提供不出來,在電腦上也查不到相關協議內容。
袁先生說,“就算我記錯了,只要他們能拿出來協議,是我簽的字我認,他們拿不出來,也沒有任何說法,不交錢就是不給辦”。
“(鐵西電信)營業廳推給電話客服,電話客服又推給安陽電信公司,10來天了,他們一直踢皮球,到現在也沒有任何人給我個說法。”袁先生說。
安陽電信有協議,但因是老用戶,會申請取消他的“靚號低消”
袁先生的投訴是否屬實?記者首先與安陽市世紀名城電信營業廳聯系。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女工作人員稱工作繁忙,讓記者直接與本地負責投訴的常姓客服主管聯系。
12月21日,記者撥打常主管電話無人接聽,發信息未回。23日上午回復:根據公司規定,個人不允許接受媒體采訪;如有需要,可與公司辦公室聯系。
隨后,按照常主管提供的電話,記者撥打安陽電信公司辦公室電話。一名工作人員記下來記者電話,稱向相關部門轉達后會回復記者。
12月23日中午12時許,記者終于等來了安陽電信的回復電話。
一工作人員稱,之前袁先生到營業廳投訴時,情緒比較激烈,“把工作人員都打傷了,也有(派出所)出警記錄”。
該工作人員稱,“上午我們和用戶聯系了一下,主要問題是用戶手機上有‘靚號低消’,用戶要求取消‘靚號低消’,我們查了一下用戶入網時,確實簽了一個協議,上面有用戶的簽名,但用戶提出來這個訴求,考慮到屬于老用戶,我們(最后還是決定)申請取消他的‘靚號低消’,最遲48小時回復他”。
記者問,“既然你們有電子協議,上面又有用戶的簽名,完全可以證明用戶違約,攜號轉網的話,讓他承擔違約金也是合情合理的,為什么還要幫他(投訴者)申請取消‘靚號低消’呢?”
該工作人員解釋說,“主要是考慮到(投訴者)是老用戶,使用(電信卡)的時間比較長了,所以才(向上級)申請取消(靚號低消)”。
該工作人員委婉拒絕了記者提出的查看相關截圖的要求,稱“我們這會兒正在開會,我先把大概情況給你說下,等后期再給你聯系!”
記者隨后向袁先生求證,袁先生回復稱:當時辦理電信卡的時候,(代辦點)只讓他提供了身份證和50元錢,就把卡給辦下來了,并未要求他簽訂任何協議,“我可以再次負責任地告訴你,別說簽字,當時我連筆都沒拿!”
截至發稿時,安陽電信并未再與記者聯系,也未提供袁先生曾簽署協議的任何證據。
律師“違約金”是否成立,要看協議是如何約定的
那么,袁先生所反映的情況,法律又是如何規定的呢?
工信部《攜號轉網服務管理規定》明確規定:電信業務經營者在提供攜號轉網服務過程中,不得擅自擴大在網期限協議范圍,將無在網期限限制的協議有效期和營銷活動期默認為在網約定期限,限制用戶攜號轉網。
河南國厚律師事務所律師秦永民認為,安陽電信有沒有權利向用戶收取違約金,需要看當初協議是如何約定的;如果電信公司不能提供協議或協議中沒有這項約定,或者雖有約定卻違背相關法律規定,用戶均有權利拒絕支付。
秦永民建議,如果電信業務經營者提供不出合法有效的證據,能夠證明雙方有此項約定,用戶可通過向消協投訴或直接向法院起訴,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