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大氣污染,切實保障公共安全和公眾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縣政府決定在劃定的禁放區域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放時間: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執行。
二、禁放區域:
1.常莊鎮常莊街以西至遂景路索店路口以東,駐遂交界處至和興鎮和興街以南的合圍區域;
2.各鄉鎮政府所在地。
三、禁放區內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在任何時段不得生產、儲存、運輸、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禁止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郵寄煙花爆竹。
四、賓館、飯店和提供婚慶服務等經營者承辦喜慶等活動的,應當向消費者書面告知禁放煙花爆竹的規定,勸阻違法燃放煙花爆竹行為;經勸阻無效的,應當向公安機關報告。
五、對違反本通告的行為,由公安、應急管理、生態環境、市場監管等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造成國家、集體財產損害的,違法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六、違反本通告擅自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處于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019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