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報·大河客戶端特派北京記者段偉朵
隨著民間借貸糾紛逐漸增多,夫妻債務如何認定越來越受到關注。現行婚姻法并沒有具體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關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但這種情況或將改變。6月25日,《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以下簡稱“草案”)提請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二次審議,草案二審稿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夫妻債務的新司法解釋規定,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進行明確規定。
草案增加的夫妻共同債務的相關規定為: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草案明確了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3種情況。”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民法室相關負責人介紹,至于哪些情況屬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經營,司法實踐中可以由法院來具體認定。第三種情況,舉證義務交給了債權人,從一定程度上,“倒逼”債權人在借貸初期要提高防范,讓夫妻雙方共債共簽。
據悉,現行婚姻法沒有具體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關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曾出臺婚姻法司法解釋(二),其中第24條對此問題作了規定。2018年1月,最高法出臺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此外,草案二審稿還對收養人的條件和要求、親子關系確認或者否認相關訴訟、父母離婚后的隔代探望權等內容作了進一步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