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遂平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拒不履行法院判決、裁定的案件,最終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拘役四個月。
2013年8月13日遂平縣法院在審理原告趙某訴被告李某不當得利糾紛一案中,作出(2013)遂民初字第983-1號民事裁定書,對被告李某位于遂平縣“法姬娜”小區5號樓401室的房產予以查封,查封期間允許李某繼續使用,但不準損毀、買賣、抵押 ,并于2013年11月25日作出(2013)遂民初字第98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李某給付原告趙某房屋拆遷款348193元, 并承擔案件受理費、財產保全費8782元。判決生效后,李某拒不履行判決書所確定的給付義務,后趙某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遂平法院于2014年3月20日依法扣劃李某款158950元,在李某尚未履行完畢判決確定給付義務,在強制執行期間,李某擅自將法院依法查封的位于“法姬娜”小區的房產轉讓給他人。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李某對法院的判決、裁定所確定的義務,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并且變賣已被依法查封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遂根據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實、危害后果、悔罪表現等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項、第八條之規定依法作出上述判決。